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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女子把心爱的狗子送到宠物店寄训一个月,交了2500元,说好包照料和训练

广东广州,女子把心爱的狗子送到宠物店寄训一个月,交了2500元,说好包照料和训练。不料刚刚过了10天,狗子突然发病,店方赶紧通知了女子,随后不敢耽搁又送去医院,没成想狗子被确诊肺炎死了。女子觉得是店方没照顾好狗子,起诉索赔4.7万多元。法院判了。

小宋特别喜爱狗狗,她喂养了一只聪明可爱的宠物狗,取名叫波妞。

小宋一直把波妞养在家里,像孩子一样宠着。

有一阵她有事外出,无法天天照顾波妞,她考察了一家宠物店,打算寄养在那里一段时间。

为了稳妥,她和这家宠物店签了《宠物寄训合同》。

合同内容写着:服务期1个月,费用2500元。

这2500元可不光是给狗找个地方住,还包括日常照料,和一些行为训练。

她觉得,花点钱没关系,只要商家服务专业就行,这样心里也踏实些。

店方也答应,每天通过微信视频让她看到波妞怎么吃怎么玩、训练怎么样。

双方每天沟通小宋认为非常重要,因波妞从来没离开过主人,她需要了解它的状况。

毕竟狗不会说话,状态好不好,全靠店家每天的反馈。

谁知,波妞刚送去宠物店第10天,竟然发生了意外。

宠物店老板周某,突然发现波妞精神状态不是太好,平时又活泼,还爱吃东西,那天却发蔫了。

周某没有拖延,马上微信告诉了小宋,还拍了照片发给她。

小宋接到消息时可心疼坏了,她觉得,波妞这是生病了。

于是赶紧回复老板,让他马上送医。

店方立刻把波妞送到附近宠物诊所,光检查费就花了1286元。

小宋根据诊所的检查结果,觉得波妞病的很重,那里只是个小诊所。

她要求店方把波妞转到另一家宠物医院,店家在凌晨就给波妞转了院。

最终波妞被这家医院确诊肺炎,可惜医院救治无效,波妞还是死了。

小宋对波妞的死非常惋惜,她自己支付了医疗费3383.5元,火化费1280元,把狗子处理了。

她心里难受,觉得店方没有照料好波妞,才让它生病失去生命。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金额都没成功,她干脆把宠物店,和老板周某同时告上法院。

索赔当初买狗子的费用、培训费、全部治疗费等,共4.7万余元。

她认为,狗是在寄养期间出的事,店方应该给她个说法。

店方却说,他们发现狗子异常后就通知了小宋,也及时送医、垫钱,已经尽力了。

双方各说各的理,谁都不肯让步,最后只能让法院来判。

法院审理时,没有只看店方及时送医就算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波妞的肺炎,是由天气降温等多重因素诱发。

这就要看狗子的自身体质、天气变化、病原体传播等因素。

不能直接把狗子的死亡,都怪在店方照料失误上。

但另一方面,店方是有偿服务方,收了顾客的钱,就必须关注狗子的日常照料,这是宠物店的义务。

送医记录,只能说明发现异常后处置得当。

但无法证明,之前的照料符合合同和专业标准。

最终,法院判店方承担15%责任。

宠物店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购犬费、治疗费、火化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差额1399.93元。

并退还剩余寄训费2400元。

店方之前垫付的1286元检查费,可从赔偿款中扣除。

这次,法院还支持了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不是全赔,也不是

全不赔,它把店方的处置,和日常照料分开了。

那么,店方发现狗子异常就送医院,已经够负责了,为啥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事情却没这么简单,寄养是有偿服务,店方收了客户钱,就得把狗子照看好。

客户要求每天反馈不只走形式,是要观察店方喂养的食物、环境等。

狗不会说话,主人只能靠店方提供视频等信息,来判断狗子的日常状况。

如果店方平时记录不全,真出了事,就很难证明自己没疏忽。

但主人也不能光靠感情索赔,其中购犬费、治疗费、火化费,都要有票据。

当时寄养的合同、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索赔时都需要向法院提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宠物寄养就是保管,有偿保管,既然收了钱店方责任更重。

狗在店里死了,店方不一定全赔,关键看有没有保管不善。

店方及时通知、送医、垫钱,这些店方都做到了,但也不等于免死金牌。

它只能说明,发现狗子生病后做得不错。

但之前有没有按时喂、有没有注意冷暖、有没有隔离病犬,这些都要看证据。

狗主人要证明合同、死亡事实和损失金额。

店方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照料义务。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才酌定宠物店赔偿15%。

这个比例只针对本次服务,不是所有宠物寄养纠纷都这么判。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结合情感依赖。和过错程度来定,不是狗死了就自动有。

最终,店方赔了1399.93元,退还集训费2400元,垫付的1286元扣除。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法治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