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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违规入学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径,请托人对请托款并不享有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返还

请托违规入学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径,请托人对请托款并不享有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返还请托款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标准,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请托人明知请托事项违法,仍主动交付财物,便对该款项的返还缺乏合法权益支撑,无法通过诉讼诉求主张返还。
那么,被请托人非法取得的款项又该如何处置呢?法律既不会为不法行为提供救济,难道就能对不法行为的获利置之不理?更何况,按照民事法律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请托人起诉被驳回,难道不是变相庇护了被请托方保有非法获利的结果?
首先需要明确,家长与中间人之间的请托委托关系,自始至终全然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义务教育招生有着公开、公平、透明的法定规则,花钱托关系择校,本质是试图突破制度约束,挤占公共教育资源,侵害全体适龄学生的公平入学权利,严重扰乱教育公共秩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多起生效判例均统一认定,此类入学请托委托合同不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但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钱款该如何处置?部分法院直接驳回家长的退款诉求,看似惩戒了抱有投机心态的家长,却催生了“违法者获利、参与者吃亏”的悖论,变相纵容中间人无偿占有非法款项,既不符合法律初衷,也违背基本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制裁的是非法请托的违法行为,绝非放任非法利益随意流转。
合法合规且兼顾公平的处置方式,早已在多地权威判例中落地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河南息县法院、海南三亚中院的同类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双方明知行为违法仍执意实施,均存在过错,但中间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而家长因主动发起非法请托,需自行承担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风险,无法主张利息等额外赔偿。
这种处置逻辑才是真正的双向归责、正本清源。一方面,不支持家长的非法择校诉求,打破“花钱能走后门”的投机妄想,守住教育公平的底线;另一方面,强制中间人返还非法所得,杜绝其借违法行为牟利,斩断教育寻租的利益链条。既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也实现了法律惩戒与社会伦理的平衡。
归根结底,法律从来不会纵容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