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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可输完后疼痛并未减轻,医生便安排他在留观室休

浙江,一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可输完后疼痛并未减轻,医生便安排他在留观室休息,岂料,半夜男子疼痛难忍,竟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直接自杀身亡!事后,家属向医院索赔86万,可医院认为他们是好意留男子休息,不应赔偿,而法院这样判!

这事发生在今年1月,温州龙湾区。魏女士的丈夫49岁,贵州人,两口子在温州打工,有两个孩子。那天深夜输尿管结石发作,疼得实在扛不住,跑去当地一家医院输液。

输了一个小时,痛感一点没减,他疼得走不动路,就跟值班护士说想在留观室歇一会儿。护士同意了,没收钱。谁也没想到,这一歇就没再出来。

第二天清晨,人被发现死在留观室里。警方到场排除了他杀。调监控看到,接近凌晨两点,他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后窒息死亡。

魏女士后来接受采访说,不管是家属还是工友,之前都没发现他有想不开的迹象,她猜是结石那种剧烈的疼把人逼到了失控的边缘。

家属把医院告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四成责任,赔偿86万多。理由说白了就两条。人确诊了输尿管结石,输完液还疼得动不了,说明还需要继续治。

医院既然让他进了留观室,里面仪器电线就摆在那儿,几个小时没人来看一眼,安全保障这块说不过去。

医院这边的态度也很明确。输液做完,诊疗就算结束了。没有医嘱要求留观治疗,也没办任何留观手续。

留观室只是临时给人歇脚的地方,不收费,纯属好心。而且这是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大半夜的,不可能对每个临时休息的人一对一盯着。

一审法院采信了医院的说法。法官认为,输液结束后患者可以自行离开,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诊疗护理义务。患者疼是疼,但之后再没找过医护人员求助,自缢行为很突然,不是常规巡视能防住的。

更关键的是,家属拿不出司法鉴定意见这类专业证据,证明医院的行为跟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全部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换了个角度:医院接收患者进留观室,意味着医疗服务关系还在延续。人疼得动不了,仍然需要医疗干预,几个小时没人管,这就是诊疗不作为。

退一步讲,就算留观室是免费提供的,医院作为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跑不掉。医院在二审坚持原立场,患者没有留观医嘱,行为突发且隐蔽,客观上预见不了。9月22日二审开庭,当天没宣判。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就在“好意施惠”四个字上。法院的逻辑是:免费给你歇脚,不等于重新建立医疗服务合同,也就不产生对应的护理义务。

但家属方的反驳也不是没道理——你既然让人进了留观室,里面的仪器电线就摆在那儿,病人疼得死去活来,几个小时一个医护人员都没出现,安全保障这块到底做没做到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是要担责的。但这个义务有合理边界,不是无限的。

医院要不要赔,关键看它有没有过错,过错跟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而举证的担子,在家属这边。案子还没最终定论,二审结果得等法院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