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用蟹卡提货,收到的却是死蟹臭蟹还有好几个都是黑毛蟹,女子找到售后,对方说最多赔800元,最后甚至直接挂断了电话。
去年的时候,唐女士的朋友给了她一张蟹卡,让唐女士到时候去提货,于是唐女士很高兴地根据上面的联系方式提了货。
可是,过了好几天店家都没有给唐女士发货,唐女士有点着急了,看到店离她家不远有个门店,于是就自己开车找到了店家。
可谁知,店里却说没有这种规格的螃蟹,问能不能发两箱小规格的螃蟹给唐女士,唐女士一听,就有些生气。
因为她要提的螃蟹是6.5两蟹,然而店里面要发给他的是小规格的5两蟹,相差太大了,而且她只想要大的螃蟹,并不想要小的。
所以唐女士直接表示不同意,但是,尽管唐女士直接拒绝,然而店里依然给她发了小规格的螃蟹,而且只发了一箱。
如果只是螃蟹小一点,唐女士也就算了,让店里再发一箱就好了。可是,当唐女士打开箱子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只死螃蟹,还有几只已经发臭了,她直接拎起来,扔进了垃圾桶。
仅剩的几只活的螃蟹里,唐女士还发现了几只长得特别黑的螃蟹。唐女士不知道这个螃蟹是怎么回事,于是拎着黑螃蟹找内行人问了一下。
有懂螃蟹的内行人说,这个黑黑的螃蟹其实是塘底蟹,也就是说是沉在塘底泥巴下面的螃蟹,像这种螃蟹一般都不拿来卖的,因为不光长得很难看,而且里面泥巴太多,口感也不够好。
唐女士非常生气,她没想到店里发过来一箱小规格的螃蟹也就算了,螃蟹的质量竟然还这么差。唐女士立刻找到该店的售后,希望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
然后,没想到客服还没说几句话,就要求唐女士拿出当时买蟹卡的订单号,声称只有订单号才能为她进行售后服务。
唐女士就无语了,因为这个蟹卡是朋友送的,订单号应该也是在朋友那边。现在她对拿到的螃蟹不满意,怎么好意思去找朋友要订单号呢?
这样的行为岂不是在告诉朋友,你送给我的螃蟹不好,全都是死蟹臭蟹,我不满意要售后,哪个朋友听了这样的话会开心?
唐女士觉得,不要管这蟹卡是从哪里来的,只要她能拿出蟹卡上的这个号码,店家就应当要给她进行售后服务。
而且万一朋友的蟹卡也是别人送给他的呢,难道还要朋友还去找另外的朋友去要订单号?这简直是有点太离谱了。
唐女士觉得,这样的做法就是为了让很多提蟹的人放弃维权,因为一般人都不好意思为了几个螃蟹去找送蟹卡的人要订单号。
但是,唐女士不是这样的人,而这家螃蟹店没有预料到唐女士维权的决心,为了维权,唐女士把所有的资料都找全了。
可是,店家始终没有正面去唐女士解决问题。刚开始说补偿唐女士200块钱。唐女士当然不同意,因为相差太大了。后来,又说最终可以赔偿唐女士800块钱。
而唐女士则认为,800块钱根本不能补偿她的损失。对于店家来说,以次充好,以臭螃蟹黑螃蟹来冒充好螃蟹,不管是她在店里买,还是通过蟹卡来提货,都是属于欺诈行为,应当对她进行假一赔三的赔偿。
1、《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唐女士的朋友将蟹卡赠送给唐女士,而且唐女士也接受了,说明了该蟹卡已经属于唐女士,唐女士对其享有占有和处理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唐女士用蟹卡提货时遇到螃蟹问题需要售后服务,而该店却要求唐女士提供订单编号才能进行售后服务,这明显就是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
因为蟹卡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都是朋友送的,并且在蟹卡上有号码,店主只需要通过蟹卡上的号码就能查询相关内容。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店发给唐女士的好几个螃蟹都已经发臭了,明显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死蟹、臭蟹属于腐败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唐女士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唐女士的蟹卡上明确标注是6.5两蟹,可是该店发的螃蟹根本没有6.5两,就属于欺诈行为,唐女士完全可以要求该店进行三倍赔偿。
目前,唐女士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该店没有对其进行赔偿,其实唐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唐女士提蟹的经历,您是怎么看的?(案例来源:闪电新闻2026.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