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女子预约上门退快递,她不想下楼,让15岁女儿从5楼扔包裹。快递员默许这个危险操作。可女儿探身扔快递时,不幸失足从五楼坠落身亡。事后父母起诉快递公司索赔74.4万。一审判决赔偿21.1万,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女子张某网购了一条牛仔裤,试穿之后不合适,就预约了上门退货取件。
快递员按照约定,赶到了小区楼下,电话联系张某。
本来上门取件,正常流程应该是客户下楼,或者快递员上楼拿包裹。
可张某不想跑这一趟下楼,就跟楼下的快递员商量,干脆把快递从五楼窗户直接扔下来,让快递员在楼下接住就行。
面对这种明显危险的做法,快递员没有拒绝,也没有好好劝阻,就默许了这个操作。
得到快递员的应允之后,张某转头吩咐自己15岁的女儿,站在室内的榻榻米上,探出身子,把包裹往楼下扔。
谁都想不到,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动作,意外瞬间发生。
女孩探身向外抛快递的时候重心不稳,直接从五楼窗口坠落。
家人紧急送医抢救,可最终没能救回孩子,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好好的一次退货,图省几步楼梯,最后酿成灭顶之灾。
事发之后,张某夫妇悲痛万分,先是和快递公司协商,对方先行垫付了20万元。
后续协商没能达成一致,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4.4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快递员存在过错。上门取件,本身就属于上门服务,快递员没有坚持上楼取件。
当客户提出高空抛快递这种危险方式,快递员没有明确制止,也没有给出安全提醒,放任了风险发生,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快递员是执行工作任务,对应的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划分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21.1万余元。扣除先前已经支付的20万,只需要再赔付11000多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张某夫妇不能接受,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责任认定不合理,要求更高的赔偿。
二审法院重新核查全部证据之后,维持了快递公司承担30%责任这个责任比例,但是纠正了一审里面计算错误的地方,做出改判。
第一,孩子母亲张某,过错最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坠亡女孩,当年已经15岁。这个年纪,具备基础分辨危险的能力,按照生活常识,应该知道探出高楼窗外扔东西存在巨大风险,仍然实施这个行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第三,快递员,在客户提出高空扔包裹的方案时,没有拒绝、没有劝阻,默许这种危险作业。
他明知这个操作会带来人身风险,却没有叫停,属于未尽安全提醒义务。
而快递公司,对员工日常作业缺少足够安全培训,因此要为员工履职产生的过错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二审最终核算,总赔偿金额为29.67万余元,减去已经垫付的20万,快递公司还需要再支付96747.25元。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监护人要看管好未成年人,不要安排孩子做高空探身这类危险动作。
而从事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遇到客户提出危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做好安全劝阻。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