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为钱告父亲!四川宜宾,女子已经结婚,可人嫁到夫家,户口依然留在娘家,没料想娘家拆迁宅基地,父亲获得补偿款49万余元,女子眼红了,想争夺财产!女子提出要分自己一半钱,父亲认为不合理,双方多次协商拆迁款分配事宜,始终遭到父亲的拒绝,之后还彻底闹僵了,女子竟然把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判给自己一半补偿款!
(来源:西安晚报9月22日报道)
当年,老陈和老伴生了一个女儿小陈,养大成人后,就把她嫁出去了,成了别人家的媳妇。
小陈虽然结婚了,人嫁到了夫家,户口却迟迟未迁走,一直留在娘家户口本上。
人永远都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也许是坏事,也许是好事,小陈的娘家人则遇到了好事。
过了几年,农村征地大拆迁,老陈的宅基地被征收了,赔了一大笔钱,足足有49万余元的补偿款。
对于一个农村人来说,这么多钱实在是弥足珍贵,有些人一辈子都很难赚到几十万。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儿小陈知道消息之后,心里就产生了一个想法,打算为自己撸些好处。
于是,小陈就跑到娘家,找到父亲老陈,说老宅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自己也在户口本上,属于家庭成员,必须分自己一半。
老陈则认为农村宅基地老宅的户主是自己,女儿小陈已出嫁了,成了外姓人家的成员,不能分老陈家的财产。
为了分配拆迁补偿款,父女俩人闹得不可开交,矛盾还越来越激化,已经发展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更离谱的是,小陈为了得到钱,竟然把亲生父亲告到了法庭,请求判给自己一半的拆迁补偿款,提出24万元。
庭审中,老陈辩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建房由他和老伴全额出资,当时小陈尚未成年,既没出钱,也没出力,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女儿无权讨要钱。
经过法庭审理,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老陈,房屋由老陈夫妇建造,建房时小陈未成年,不属于房屋共有权人。
重要的是,49万余元全部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拆迁协议当中没有单独列明属于小陈的人头安置补助费。
最后,法庭驳回原告小陈要求分割50%拆迁补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老陈胜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老陈名下。
小陈单纯户口落在本村,不等于自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
拆迁中宅基地对应的补偿权益,应归登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只能是老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想要成为房屋共有人,一般需要出资、出力建房,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书面约定共有。
该事件中,小陈在建房时未成年,没有任何投入,不构成房屋共有人,不能仅凭家庭成员身份主张共有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权只有在父亲去世之后才生效。
父亲在世时,房屋与拆迁款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女儿不能以继承人身份,在父亲健在时直接要求分割财产。
继承权不等于当下就可以分钱。
另外,49万余元全部是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没有小陈对应的人头安置费,因此小陈无权主张分割。
如果拆迁协议约定有人头补助,该部分款项才属于小陈个人。
总之,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以登记、建房出资贡献为准,户口、亲属身份不等于房屋共有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