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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男子8万多的存款,七分钟就被盗刷了17笔,当天还有一笔1万的跨行汇款,

湖北十堰,男子8万多的存款,七分钟就被盗刷了17笔,当天还有一笔1万的跨行汇款,第二天凌晨又被盗刷了4.7万。男子的妻子身患癌症,急需要钱买药。虽然民警已证实男子并无过错,但银行认为,公安给出的证明只能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用于民事赔偿。另外,男子说自己没有开通过数字钱包,但查询出来,男子是开通过的,所以男子的卡号、密码等都存在泄露的风险,不能直接认为就是银行的过错。银行一直希望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事,可妻子的病等不起,急需要这笔钱买药治疗。

周先生办的是工行卡,里面存了8.2万元。

这笔钱平时闲置,只留着等到妻子买药急用的时候才会取用。

可是在2月份的时候,他手头资金周转不开,打算动用这笔钱取款,却发现卡里只剩下4000元了。

他赶紧查询流水,才发现1月24日早上8点,在七分钟之内就被转走了9000多元。

并且是分17笔转出的。

他开通了短信提醒,但是一点提示都没有。

如果有短信提示,剩余的钱周先生应该能保得住。

因为他会立刻联系银行处理,不至于当天又被跨行转走了1万元。

另外,第二天凌晨的时候又被转走了4.7万,这笔钱转到了境外的陌生账户。

整个过程都没有短信提醒,所以到了2月份,他因为急需用钱去取款的时候,才发现了异常。

他头疼不已,本来家里经济就拮据,妻子又患病,现在钱又被转走,真是雪上加霜。

他立刻报了案。

警方核实,当时手机在周先生本人身上,他人在家中没有外出,不存在异地消费的情况。

民警经过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出具了他并无过错的相关证据。

他想拿着这个证据去向银行讨要说法:既然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是银行的过错,需要对方把这些钱全部返还给自己。

可是,银行表示,民警只能证明手机在你这里,卡也在你这里,你没有异地消费。

但是无法排除,是因为你的原因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但周先生表示,自己只用这张实体卡,没有把卡绑定在任何软件上,所以不存在泄露的情况。

那笔1万元的转账,收款人他不认识,境外账户就更不熟悉了。至于那17笔消费,他也完全可以申请调取当地监控,操作的人根本就不是自己以及自己的熟人。

可银行后续查询到,周先生曾经开通过数字钱包,这就说明他使用过数字钱包,存在银行卡和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因此,即便民警证明他无异地操作,也不能直接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再加上民警出具的材料,只能用于刑事立案,而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银行并没有完全推脱责任,但认为不能仅凭周先生钱被转走这一事实,就判定银行全部承担责任,这件事还需要法院来划分责任。

所以银行希望周先生走法律程序,不能仅凭双方各自的说辞下定论。

周先生的妻子身患癌症,急需要钱买药。起诉虽然可行,但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漫长的时间,才能等到判决拿到银行的赔偿款。

就算他可以等,但是妻子等不得了。

周先生认为,这么清晰的被盗刷过程,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把钱返还给自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人看到这个案子,心里会生出困惑:明明警方已经证实,案发时周先生人在家中,手机、实体银行卡都在自己手上,交易不是他本人操作。

为什么银行不能直接赔钱,非要让他去打官司?

这里要区分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维度。

刑事报案,核心是证明存在盗窃犯罪事实;而民事索赔,要解决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

警方出具的材料,只能证明盗刷这件事发生了,证明周先生没有亲自操作转账。

但是,它没办法直接证明,银行卡信息泄露到底是谁造成的。

银行和储户之间,订立了储蓄合同。

银行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及时推送交易提醒。

本案中,连续多笔大额转账,银行的短信提醒完全失灵,没能及时阻断损失扩大,这本身就是银行安全风控体系的瑕疵。

但是银行的抗辩逻辑也很清晰:周先生开通了数字钱包,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储户自身泄露密码的情形。

法律的举证规则,不是简单的“谁受害,谁就一定胜诉”。

储户要证明交易属于盗刷;

而银行如果想免责,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储户没有妥善保管卡号、密码,自身存在过错。

如果银行仅仅是猜测“有可能是储户泄露信息”,拿不出实质证据,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第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