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蛇吞象!广西南宁,男子委托房产中介出售整层房产,双方约定成交底价240万元,不管卖多少钱,超出部分全部归中介所有。房子最终以高于底价35万元的价格卖出,不料,男子立马翻脸,不肯支付中介费。中介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支付中介费35万及逾期利息,而法院判决出乎人们的意外。
2024年7月,黄某打算出售名下某楼宇的整层物业。
某房产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与黄某签了一份《房屋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采用底价模式:黄某给李某的成交底价是240万元,超出部分就算李某的佣金,黄某不用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黄某当时觉得这个方案挺省心,反正自己到手240万元就行,多卖多少跟自己没关系了。
但他没有细想的是,李某作为中介公司的老板,手里掌握着大量市场行情和买家资源,完全有能力把价格谈得更高。
不久之后,买家陈某看中了房子。
陈某、黄某与经纪方某房产咨询公司三方共同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陈某以275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产。
合同里还明确了一件事:买卖双方独家委托这家房产咨询公司全权代理交易服务,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也就是说,按照三方合同,黄某不需要承担任何中介费用。
但李某手上还有一份黄某单独跟他签的底价协议。
两份合同放在一起看,问题就出来了,房子成交后,中介费已经由买方出了。
而那35万元的差价,李某再向黄某要,等于同一笔交易收了两份钱。
黄某收到275万元购房款后,没有向李某支付那35万元佣金。
李某多次找到房主黄某催要佣金,但黄某就是一分不给。
李某不干了,说好的事儿咋不算数了?做人得讲诚信。
他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5万元,还要加上逾期利息。
法庭上,黄某提出,三方合同中已经写清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所以他不该再出这笔钱。
而且李某要求的35万元,占到了房屋成交价的12.7%,远远超出市场上正常的中介收费标准。
黄某还对那份《房屋居间合同》是怎么签下来的提出了疑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房产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已经与买卖双方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
又用个人名义跟卖方另签一份底价协议,想把超出底价的部分装进自己口袋。
这种做法,是利用了自己作为中介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中间人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人为制造了一个价格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中介人应当对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也破坏了价格形成的透明和公平。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关于“以240万元为成交底价、超出部分作为佣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拿出一段通话录音,证明底价模式。是黄某明确同意了的。
自己并没有隐瞒成交价格这些交易细节。
他觉得,既然黄某亲口答应了,那就应该按约定办事。
法院二审后认为,黄某虽然在通话录音中表示过同意,但这个同意是有前提的。
李某当时并没有向黄某充分说明市场的真实行情、交易的具体细节。
也没有告诉黄某自己既是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具体经办人的双重身份。
黄某是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点了头。
这种表面上的认可,改变不了李某利用信息优势和中介地位制造差价、从中牟利的实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有些事情,哪怕双方你情我愿签了字,只要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和道德底线,法律就不认。
李某作为中介,本来应该老老实实帮客户打探市场行情、报告交易信息。
让黄某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决定。
而他却利用自己比卖房人更懂市场的优势,悄悄在中间设了一个价格差,想把多卖出来的钱装进自己口袋。
中介这样的做法,破坏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也让价格变得不透明、不公平。
法院认定这个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就是要告诉所有中介:可以正大光明地收中介费,但不能利用信息差暗中赚取差价。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底价差价约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5万元的“佣金”李某一分也没有拿到。
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说明了一件事:中介费可以收,但要收在明处,收得合理。
如果中介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买卖双方之间偷偷赚差价,哪怕签了协议,法律也不会支持。
对于普通人来说,卖房也好,买房也好,遇到中介提出“底价模式”“包销”这类方案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搞清楚房子真实的市场行情,弄明白中介费到底由谁承担、收多少。
价格的事,透明一点,对大家都好。
你对这种“底价模式”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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