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迫不急待地找老婆,避免变成光棍,就花高价买相亲服务,合同白纸黑字,与婚介约定至少介绍6个女人,没料想仅见了4个,全部谈崩后,婚介抛出一句“没车不给介绍”的荒唐理由,还终止婚恋介绍服务,太离谱了!男子认为婚介单方违约,要求退全款1.38万元费用,遭拒后就把婚介告上了法庭,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厦门广电9月21日报道)
男子张先生工作顺利,但是没有老婆,被周围人指指点点,甚至有人说他要当光棍。
为了不让人看笑话,尽快解决单身问题,张先生就下定决心主动出击,努力找对象!
在日常生活中,张先生也找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遇到喜欢的姑娘,内心很郁闷。
他一看靠自己压根找不到老婆,难度确实很大,于是就把希望寄托到婚姻介绍所里。
经过四处打听,终于物色了一个婚介所,觉得这个婚介所还可以,也许能帮到自己脱单。
一开始,张先生交了1.38元的婚介费用,对方承诺至少介绍6个女人,任他挑选。
张先生觉得这条件还行,能见6个女人,不相信自己连一个都聊不到手,就同意了。
起初,婚介店员真的为张先生安排了条件不错的女子,让双方聊天、约会,服务还算凑合。
可是,张先生运气不好,嘴巴不会哄女人开心,接连见了4个女人,就谈崩了。
原以为,婚介店员会为他继续介绍女子,可是婚介不想管他了,理由是他的条件不达标。
等了许久,婚介一直没动静,张先生就问对方为什么不给自己介绍女人了?
婚介说,因为他没有车,女方条件好,没车不行,意思是等有车了再给他继续介绍。
一听这个“荒唐理由”,张先生气炸了,认为婚介忽悠自己,无理取闹。
思前想后,张先生觉得婚介也靠不住,打算让婚介按合同约定再介绍2个女人,就退出算了。
结果,婚介坚决不给他介绍了,弄得张先生觉得自己很亏,也不想为了相亲专门买辆车,划不来!
实在忍受不了婚介的奇葩要求,张先生就找对方理论,指责婚介单方违约,要求退全款。
婚介不接受张先生的请求,还说人家女方都要求有车,而张先生没车就是错!
这下好了,张先生为了维权,只好把婚介所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全款。
庭审中,婚介公司答辩,认为女会员普遍要求男方有车,客观匹配不到人选,属于客观困难,并非公司故意违约,拒绝退款。
经审理,法庭认为婚介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再加上已经介绍了4个女人,酌情退还张先生服务费5520元。
不管怎么说,张先生还是亏了,老婆没谈到,损失了几千元,真不值!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张先生付1.38万元,购买的是“相亲见面对接服务”,不是“保证结婚、保证相亲成功”。
婚介的唯一法定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量、期限提供见面机会。
但是,合同从未约定“无车不介绍”,婚介无权私自增设准入门槛。
女方个人择偶偏好、物质要求,属于客户个人选择,不能成为婚介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理由。
婚介正确操作,如实告知女方张先生条件,由对方自主选择,而非直接停掉服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明确约定最少6次见面服务,婚介只完成4次,剩余2次无故终止,完全违背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庭认定商业服务合同不能随意中途加码条件、缩减服务内容,收钱缩水服务属于典型失信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婚介未完全履约、中途停服,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比例退费,1.38万对应6次服务,已完成4次、未完成2次,最终酌定退还未履约部分5520元。
驳回全额退费,因婚介确实提供了部分服务,并非完全未履约,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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