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尽男人的脸!四川简阳,一对夫妻关系不和,男子家暴妻子,妻子起诉离婚,没成想男子借机讨要3万元才肯配合离婚,妻子为了尽快逃离痛苦的婚姻,就给了钱,可是男子得寸进尺,拿到钱款又当场翻脸,逼迫妻子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名字,否则别想离婚,妻子在冷静期内还真把他名字加上了,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陕西都市快报9月21日报道)
李女士谈恋爱时,认识了一个表面冠冕堂皇的男人陈先生,两人可是一见钟情。
恋爱期间,陈先生装老实,对李女士百般呵护,嘘寒问暖,要啥买啥,感动了对方。
从经济条件上讲,李女士完胜陈先生,自己全款能买一套房,陈先生却没有这个能力。
想当初,陈先生不只是看上陈女士的外表,更多的是看上了对方的财富,觉得陈女士有本事,能赚钱,可以帮衬自己。
李女士是个恋爱脑,认为有个男人对自己好,且对方长得还算帅气,就全身心地爱上了。
两个人谈了一段时间,就控制不住地计划结婚,准备开启人生的浪漫家庭生活。
这下好了,李女士就嫁给了陈先生,陈先生终于找了一个白富美妻子,内心乐开了花。
虽然是陈先生娶李女士,可是婚房是李女士全款出资买的,陈先生坐享其成。
原以为结婚之后,生活很幸福,李女士满心欢喜地迎接婚姻生活。
日常生活中,李女士既要赚钱,又把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陈先生可是舒服了。
话说这个陈先生,生在福中不知福,这么好的老婆都不珍惜,总是挑人家毛病。
平时,只要有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陈先生就指责妻子,认为妻子不对。
有一次,李女士觉得自己没错,还了一句,陈先生就把她按在地上暴打,构成轻微伤。
遭遇了几次家暴,李女士真的无法忍受丈夫的坏脾气,认为这样的日子太苦了。
于是,李女士提出离婚,陈先生也同意了,反正没感情了,二人就一起去申请离婚。
第一次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陈先生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李女士一看丈夫不离婚了,多次协商,陈先生提出了条件,要求妻子转账3万元,就同意办离婚证。
李女士急于摆脱暴力婚姻,就向丈夫转账3万元,以为这样就没事了。
两个人第二次提交离婚申请时,陈先生当场反悔,执意不肯离婚,继续提出新要求,必须在李女士婚前房产上加自己名字,否则离婚没门。
不堪被长期纠缠,李女士迫于压力,只好在离婚冷静期内办理房产变更,变更为两人共同共有。
离谱的是,七个月后,陈先生离家跑了,还在网络上辱骂、诋毁李女士。
李女士起诉离婚,法庭终于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但3万元转账款、房产归属争议没有一并解决。
之后,李女士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房产共有登记、判令陈先生返还钱款。
经审理后认定,男方有重大过错,判决返还3万元,房产归李女士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男方家暴,首次离婚冷静期反悔,索要3万才离婚,收钱当场反悔,继续逼迫房产加名,拿到共有产权后离家、网络辱骂。
法庭完整还原这一系列连贯行为,认定男方主观目的不是协商离婚,而是借机索取女方财产。
对于这种利用婚姻、家暴,在离婚谈判中突击掠夺财产的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婚前全款房屋,原本属于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房产加名,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赠与,一旦完成不动产登记变更,赠与生效,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本案特殊,加名不是女方自愿无偿赠与,是在男方以“不配合离婚”为要挟、女方急于脱身的背景下,在离婚冷静期内完成。
法庭结合全部案情,认定男方利用女方急于离婚的心理,连环索财、突击索要房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种依附于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男方存在明显欺诈、胁迫,法院不认可男方享有房屋共有权。
并非房产证加上名字,就一定能分到房子。
如果是一方利用胁迫、欺诈,借着离婚索要财产,可以撤销赠与,恢复原有产权。
这3万元,是以男方配合办理协议离婚作为交换条件的款项,属于附条件的给付。
男方收到钱之后立刻反悔、拒绝离婚,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
同时男方本身存在家暴重大过错,借离婚索要财物,违背诚信原则,判决男方全额返还3万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陕西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