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为、赛力斯调整问界合作模式,产品定义、营销、渠道、服务转由赛力斯主导,华为转为技术赋能,经销商协议签约主体变更为赛力斯关联公司,引发大量准车主退订诉求。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构成“购车合同内容重大变化”呢?从法律层面看,该商业模式调整并不构成购车合同内容重大变化,准车主不享有当然的法定解除权,能否退订需要结合合同文本、宣传内容、履约实际分层判断。一般认为购车买卖合同的核心给付义务,是车企交付符合约定规格、配置、质量标准的车辆,并承担质保售后义务。通常书面购车合同,仅约定车辆型号、配置、价款、交付、质保,华为与赛力斯内部权责划分、渠道签约主体更换,属于车企的商业合作安排,并非买卖合同项下卖方的主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本身条款发生变更。企业内部合作模式调整,不等于卖方不履行交车、质保义务,仅凭合作模式变动,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发生重大改变。部分准车主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则解除合同,该条款适用门槛严格,要求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车企商业合作模式迭代属于汽车行业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并非外部政策、客观环境突变。当前官方明确,车辆硬件、鸿蒙座舱、智驾技术供应、用户质保权益保持不变,问界仍归属鸿蒙智行体系,继续履行购车合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显著不公平,一般不满足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法院不会轻易以此判决解除购车合同。
准车主解除合同,存在两种有限可行路径。第一,举证缔约阶段销售将 “华为主导全流程” 作为核心交易条件进行宣传承诺。若销售在下定、签约时,明确将华为主导产品、营销、售后作为购车核心卖点,该宣传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即便未写入正式合同,也可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后续合作模式实质性背离该承诺,可主张卖方违约,若导致购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并要求返还定金、预付款。但消费者需要留存聊天记录、宣传视频、销售录音等完整证据,仅有口头陈述,举证难度较高。第二,区分定金性质。若是 “订金”,属于预付款,协商不成可要求返还;若是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单方无故退订,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存在违约情形,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主观上因信任华为品牌才购车,内心信赖落空,属于消费者的主观动机,动机错误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不能以此要求退订退款。虽然法律上很难支持准车主解除合同的诉求,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车主购车时选购的地点是在华为的门店,签约也是华为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签完合同后,华为直接提出自己只是车辆设备供应商和品牌无关,是否违反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这一点有待商榷。总之,目前国产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竞争越来越白热化的现实也让各位购车主在买车时应该擦亮双眼,不要为销售的话术所迷惑,而应该把自己关注的内容切实写入到合同里,以此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华为问界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新能源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