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坑了?”9月15日报道,一男子因家里催得急,去贵州相亲认识一名女子后,当天就领了证,后来给了女子16.8万元彩礼,没想到共同生活3个月后,女子就离家出走,最后离婚,女子只退了13万,但男子父母双双患病,希望女子能再退5万!
公开报道显示,29岁的沙先生是安徽人,在浙江湖州长兴创业。2026年3月,姑姑带沙先生前往贵州一家婚介公司,两三天后认识同为安徽人的杨女士,两人见面当天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约三个月,因买房、“五金”等问题出现矛盾。7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杨女士返还13万元。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司法解释规定,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又明显偏高,法院可以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嫁妆、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以及双方过错,决定是否返还和返还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公布过一个很具体的案例,刘某与朱某在2020年登记结婚,刘某转给朱某80万元并注明“彩礼”,另外支付26万元“五金”。
不到三个月,两人协议离婚,法院查明,两人长期在不同城市工作生活,没有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但婚纱照、筹备婚宴、旅游和亲友往来确实产生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106万元全部返还,而是判返80万元。
到了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批典型案例又出现不同结果。郑某与吴某在2024年3月经相亲认识,几天后登记结婚,郑某支付20万元彩礼,真正共同相处只有十天左右。
法院结合没有孕育子女、彩礼没有实际消耗、没有置办嫁妆等事实,最终判令20万元全部返还。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看,结婚证和共同生活天数都很重要,却都不是唯一标准。
沙先生事件里还有婚介费问题。沙先生称,介绍成功一人要收四五万元。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林某2024年1月18日支付17万元服务费,第二天与婚介介绍的赵某登记结婚,2月29日便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后没有共同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机构已经提供部分介绍、陪同服务,不能认定完全没有付出;但婚介机构没有充分评估两人的感情基础,却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履约并不充分。
与此同时,林某在缺乏了解时匆忙结婚,也有自身责任。最终法院保留2万元合理费用,判婚介公司返还15万元。
这个案例不能证明沙先生接触的贵州婚介存在违法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杨女士“骗婚”。婚介公司对沙先生婚前承诺是否兑现还有另一套说法,现有公开报道没有法院认定哪一方陈述真实。
能确定的,只是婚介费与夫妻之间的彩礼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前者看服务合同和履行程度,后者重点看共同生活和彩礼使用等事实。
离婚后,沙先生称母亲患子宫肌瘤、父亲患甲状腺肿瘤,需要手术,因此希望再协商返还5万元。可这里还有一道实际问题。
7月1日双方已经通过法院调解处理离婚和彩礼,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沙先生能否继续主张剩余款项,要先看调解协议是否已经对16.8万元彩礼作出完整处理,也要看新的诉求和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条件。
信息来源:《家里催婚压力大,男子相亲当天就领证,彩礼16.8万元,3个月后女方离家,离婚只退13万;婚介:他的承诺从没兑现、全靠忽悠,女方已再婚》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