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冤不冤?”北京,一男子花400多万买了套二手房,看房、签约、过户,一切顺利。可

“冤不冤?”北京,一男子花400多万买了套二手房,看房、签约、过户,一切顺利。可住进去一年多,他才发觉东侧地铁吵得心里发堵,尤其早晚高峰。男子越想越憋屈:买房时卖方和中介谁都没提这茬儿,便起诉索赔40万违约金。法庭上,卖方却喊冤:你看了好几趟房,地铁就在窗外,房价还比同小区低,这不明摆着吗?中介也说带看多次、区位图也发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了一套二手房,成交总价400余万元。看房、谈价、签合同、过户,一套流程走下来,周先生终于拿到了钥匙。
 
搬进去之后,日子过得还算安稳。可住了一年多,周先生心里慢慢起了变化,房子东侧,有一条地铁线。地铁经过时,声音从窗户传进来,尤其是早晚高峰,轰隆隆的,让人不得安宁。
 
周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觉得,噪声这事儿,直接关系到住得舒不舒服,也关系到房子值多少钱。
 
当初买房的时候,卖方胡先生和中介公司,谁也没跟他提过。要是早知道噪声这么大,他可能压根不会买,或者至少不会出这个价。
 
于是,周先生把卖方胡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赔40万元违约金。而中介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周先生主张,噪声直接影响居住和房价,卖方胡先生与中介只字未提,属于隐瞒重大瑕疵,40万违约金一分不能少。
 
面对指控,胡先生那边,有自己的说法,他觉得,房子东侧挨着地铁线,这事儿压根儿不是秘密。周先生买房前,前前后后看了好几回房,周边环境怎么样,他自己不会看吗?再说了,这套房子的成交价,本来就比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低一些,低在哪儿?不就是因为挨着地铁嘛。价格上已经体现出来的东西,怎么到头来还成了他的错?
 
中介公司则说,签约之前,带着周先生看了好几趟房,不光看这一套,同片区的房源也看了不少。
 
而且,他们还通过微信给周先生推送过房屋周边的区位图,交通环境、地理位置,都摆在那儿了,没有什么隐瞒?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地铁线毗邻房屋东侧,属于公开、客观、可实地感知的环境信息,而从两个卧室窗户就能清晰看见地铁线,也能直观感受到距离较近。周先生购房前多次看房,中介还推送过区位图。
 
这意味着,地铁线的位置并非藏在墙体里、地板下的隐蔽瑕疵,而是任何走到窗边就能发现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附随义务。但这项义务不是无限的。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胡先生对隐蔽漏水等买方难以自行发现的问题,负有主动披露义务,而对于地铁、道路、高压线等公开可见的环境因素,买方周先生通过实地看房即可知晓,卖方胡先生不必然需要逐一提示。
 
因此,胡先生未专门就噪声作出说明,难以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相反,《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花400余万元购买二手房,对采光、通风、噪声、交通等直接影响居住体验的因素,负有审慎查验的义务。
 
他可以不同时段多次看房,可以专门询问噪声情况,也可以选择早晚高峰去窗边感受。他实际也多次实地看房,具备了解周边环境的充分条件。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周先生主张自己对噪声不知情,但他未能证明卖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也未能证明该噪声问题属于其无法通过看房发现的隐蔽信息,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案涉房屋成交价低于同期同小区同类房屋市场价,靠近地铁线这一因素,已经在价格中有所体现。
 
周先生以较低价格购入,意味着他在交易时已经接受了相应的环境特征。事后再以噪声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实际上是想在享受低价购房利益的同时,把环境不利后果转嫁给卖方,有违诚信及风险自担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周先生要主张违约金,就应证明胡先生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但胡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周先生未能证明胡先生构成违约,其违约金请求自然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先生全部诉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买房别只看价格户型,窗外地铁、噪声,要自己去感受。隐蔽毛病卖方该说,明摆着的环境自己该看,合同没约定的事后难索赔。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