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小三雇凶杀原配遇上骗子!”江苏泰州,一女子婚后觉得丈夫不行,偷偷摸摸和一帅气已婚男子好上了,被丈夫发现后离了婚。离婚后,女子继续当男子的情人,还试图上位,但催了两年多,男方始终不松口。女子把账全算在原配头上,竟上网找“杀手”,开价20万要买原配的命。谁知,来的“杀手”是个骗子,嘴上说制造车祸意外,收了2万块,踩点拍视频装样子,根本没打算动手,转头就把钱还了赌债。结果呢?女子还没等到“结果”,双双被抓判刑。一场荒唐的“雇凶”,一个敢想,一个敢骗,最后谁也没跑掉。
据悉,陈某是某公司会计,1985年出生。她和丈夫结婚后,日子过得平淡。丈夫老实本分,在厂里上班,周末会给她炖排骨汤。可她觉得这日子像一碗放凉的白开水。
王某是公司供应商那边的业务员,说话风趣,加班时会给她点奶茶。两人偷偷好上了。后来事情败露,丈夫没吵没闹,只说了句“离了吧”。2022年,两人办了离婚手续。
她以为离了婚,王某也会离。可王某的妻子凡某不松手。陈某只在王某手机里见过凡某的照片。
王某说,凡某早知道他外面有人,但就是不离婚,她说拖也要拖死他。说这话时,他语气里甚至带着点得意。
2023年,一次公司聚餐后,陈某喝了点酒,靠在王某肩上,声音压得很低:“她到底什么时候才肯签?”
王某没接话,把烟摁灭在烟灰缸里。从离婚到现在,每次提这事,他都是这样,不拒绝,不承诺,不主动。
陈某开始失眠,夜里她会在网上搜“怎么让一个人消失”,在评论区问“有没有真实办法”。有人回“姐妹冷静”,有人发乱码,也有人私信她“要帮忙吗”。她都没回。
直到2025年7月,她在一条讲“报复小三”的帖子下面,看到一条留言:“一场意外就搞定。”留言的人叫李某。
她点进主页,几张模糊照片,戴墨镜的男人站在车旁,配文“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她私信了李某:“我被小三破坏了家庭,能帮我报复她吗?”
李某回得很快:“可以。毒药,制造车祸,看起来就是意外。”
她问多少钱。李某说:“二十万。”她没还价。那些天她脑子里全是凡某的脸。她想,没有这个女人,王某就会娶她。
她取出积蓄,又跟朋友借了些,凑了两万。2025年10月11日中午,李某到了泰州。她请了假,在饭店附近等他。
李某比照片上瘦,穿深色夹克,拎着黑色塑料袋。他掏出手机给她看视频,凡某住的小区大门、花坛、单元门口台阶。还说,踩过点了,放心吧,一场意外。
她点点头,把装着两万块现金的牛皮纸袋递过去,强调,只要结果,不需要知道细节。
李某接过袋子,掂了掂,塞进外套,分开时天已经黑了。她往租住的小区走,可她刚走到楼下,就被蹲守的警方拦住了。
后来她才知道,李某根本没打算sha人,他在网上专门找这种“客户”,用电影截图和话术骗定金。那两万块,当晚就被他拿去还了赌债。
而凡某,从头到尾都不知道,有人曾出价二十万要她的命。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而对李某则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sha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因感情纠纷产生sha害凡某的念头,并在网上主动寻找“杀手”,与李某达成雇凶合意,约定佣金20万元,先期支付2万元,同时向李某提供凡某的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车辆及孩子就读学校等信息。
这些行为已超出单纯犯意表示,属于为实施故意杀人制造条件,但陈某尚未着手实行sha人行为即被抓获,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实行阶段,不属于犯罪中止,也不构成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法院认为,陈某构成故意sha人罪,但结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李某,其自始不具有剥夺凡某生命的故意,其留言“一场意外就搞定”、谎称可用毒药制造车祸,均是为了骗取陈某钱财。其拍摄踩点视频、发送导航截图等行为,是为了取得陈某信任,而非为杀人作真实准备。
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2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陈某和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感情纠纷再大,也不能动sha念。雇凶买命,哪怕只是预备,也是犯罪;骗子盯上的,恰恰是这份冲动。法律面前,没人能全身而退。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