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绝不给外人!”广东广州,一女子家两套宅基地拟拆迁,补偿约三千万到四千万,在核对安置人口时,女子发现户口本上多出个16岁男孩。追问下,丈夫承认那是他早年在外做生意时婚外生的儿子,瞒着家里偷偷上了户口,理由是,要个儿子传宗接代。女子又气又病,更怕自己若先走,丈夫会分走她的财产,日后可能落到那孩子手里。为守住半生心血,她在女儿陪同下立遗嘱: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只给两个亲生女儿。
据悉,李女士四十岁,村里拆迁,母亲去核对安置人口。翻到某一页,她愣住了:除了两个女儿,上面还挂着一个十六岁男孩,与户主关系写着“父子”。
她以为拿错本子,看了又看,没错。
回家后,母亲把户口本放到丈夫面前。父亲沉默很久,承认了:早年在外做生意时有过婚外情,对方生了个男孩。他一直瞒着家里,还偷偷给孩子办了户口,理由很直白,他想要个儿子。
母亲听完,整个人塌了。那晚她没睡,第二天血压高得吓人,头晕恶心,像老了好几岁。两个女儿轮流守着,怕出意外。
但比背叛更让她睡不着的,是钱。
她想到,自己若先走,又没遗嘱,丈夫作为配偶能分走她那份遗产。等丈夫将来也不在了,那个非婚生儿子作为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可能继承他名下的财产。
绕一圈,她半辈子攒下的东西,可能落到一个她从未知道、从未认可的孩子手里。
家里两套宅基地,拆迁补偿大约三千万到四千万。她不是心疼钱,是咽不下这口气。那些财产是她和丈夫一起打拼来的,她可以接受丈夫继承一部分,但不能接受自己的那份最终流向那个孩子。
于是她决定立遗嘱。
李女士陪母亲去了中华遗嘱库广州海珠服务点,母亲写得很明确: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的那部分,全部由两个女儿继承。签字时,她手还在抖,眼神却硬。
她说,这辈子没别的念想,就盼两个女儿过得好,不能让不该拿的人拿走她留给女儿的东西。
从遗嘱库出来,母亲长长叹了口气,她眯着眼,一路没怎么说话。李女士说,她能理解母亲。结婚几十年,她一直以为这个家是完整的。丈夫不算多体贴,日子也过得去。
临到老了,才发现枕边人藏着这么大一个秘密。像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墙里突然裂开一道缝,缝里还长出别的东西。
父亲怎么想,李女士不知道。他或许觉得,自己只是想要个儿子,瞒着家里是为大家好。可他没想过,秘密一旦揭开,对母亲伤害有多大。
现在遗嘱立好了,母亲身体慢慢恢复,血压控制住了,精神却大不如前。她有时坐在阳台上发呆,一坐就是一下午。
两个女儿尽量多陪她,她们知道,母亲心里那道坎,可能一辈子过不去。但至少,她用自己的方式,守住了想守的东西。
至于那个十六岁男孩,李女士没见过,也不想去见。他存在,但和她没什么关系。
这场拆迁,拆掉的是老房子,掀开的却是一个家藏了十六年的秘密。母亲那份遗嘱,像一道闸,把不该进来的人拦在外面。
有网友说,同床共枕几十年,户口本上竟能藏住十六年的秘密。母亲崩溃也好,立遗嘱也罢,都是被逼出来的清醒。她不是狠心,是想把半辈子攒下的东西,稳稳交到两个女儿手里。
另有网友说,大人犯的错,不该全砸到孩子头上。那个十六岁男孩没法选择出身,非婚生子女依法也有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不能因为愤怒就当他不存在。
还有网友提醒,母亲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得先析产,不然遗嘱可能部分无效。
从法律上,李女士母亲立遗嘱的行为如何评价呢?
第一,非婚生子对李女士母亲遗产无直接继承权。
依《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但该继承权针对其生父,非婚生子与李女士母亲无血缘、收养或扶养关系,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母亲遗产。户口登记在父亲名下,属户籍管理,不产生对李女士母亲的继承权。
第二,未立遗嘱时,间接流转风险确实存在。
依《民法典》第1123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为遗产。
李女士母亲百年后,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非婚生子不在其中。但父亲作为配偶可继承母亲部分遗产,该部分成为父亲个人财产。
待父亲去世,非婚生子依第1127条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父亲遗产,从而间接取得母亲财产。
第三,李女士母亲立遗嘱可阻断个人部分合法财产的流转。
依《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李女士母亲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两个女儿,二人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合法有效。
第1123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父亲不能再以配偶身份继承母亲遗产,间接流转链条被切断。但遗嘱只能处分母亲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父亲那半。
也就是说,那个非婚生儿子,以后还是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李女士父亲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拆迁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