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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一男子从小在福利院长大,高中时一个自称“L老师”的人突然联系他,说

“细思极恐!”一男子从小在福利院长大,高中时一个自称“L老师”的人突然联系他,说每年资助5000元,直到大学毕业。男子很争气,考上重点大学。毕业那年,男子又听了“L老师”建议进了重要部门。可入职后,对方问的东西越来越不对劲,先是内部政策,后来直接要涉密资料,说是“做研究”。男子心里发毛,一番考量后,走进国家安全机关举报。调查结果让他倒吸一口凉气:“L老师”根本不是普通资助人,而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多年“捐资助学”,不过是放长线钓大鱼,专挑有前途的年轻人培养,再指挥他们窃取敏感信息。
 
这不是电影,而是国家安全部披露的真实案例。
 
据悉,小韦从小在福利院长大,不知道父母是谁。他觉得自己还算幸运,当地有关部门一直关怀,社会爱心人士也常来看望。他读书争气,考上了市里最好的高中。
 
高一那年,院里老师说,有位“L老师”想定向资助几个孩子。小韦愿意。L老师很快联系他,声音温和,说每年资助五千元,直到大学毕业,让他只管读书,钱不用操心。
 
第一次收到钱,小韦在银行门口站了很久。他发长短信感谢。L老师回:不用谢,你以后有出息就是最好的回报。
 
高中三年,L老师偶尔打电话问成绩,聊将来,总鼓励他考好大学,说年轻人要有抱负,往高处走。
 
小韦记在心里,学得很拼,高考考上重点高校。大学四年,每年五千准时到账。小韦想去看望或请吃饭,L老师总推辞,说好好读书就行。
 
大四考虑去向,L老师建议他考某重要部门,说平台好、稳定,能接触核心东西,对成长有帮助。小韦听进去了,认真备考,最后考上。
 
入职后,L老师联系更频繁。起初问工作适应、单位氛围,小韦没觉得异常。
 
后来问题变了:“单位最近有没有新政策?”“手上有没有内部数据材料,我做研究参考。”“有没有涉密的东西,拍几张看看?”
 
小韦不舒服,但想到对方资助多年,问几句似乎没什么。他含糊应付,没真给。但L老师越来越急,索要的东西越来越具体关键。
 
一天晚上,L老师让他找一份内部文件。小韦翻来覆去睡不着,想起这些年L老师说的每句话,越发觉得不对劲。
 
他做了决定,走进国家安全机关。后来国安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L老师真实身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长期在境内物色、培养像他这样出身普通但前景好的青少年。
 
他们假借捐资助学,用钱铺路,用“恩情”绑架,目的就是让这些孩子考入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或军队,再指挥他们搜集窃取内部敏感资料。他们的目的就是放长线,钓大鱼。
 
小韦有些后怕,如果自己再糊涂一点,如果把“报恩”看得比什么都重,现在就不是坐在这里举报,而是坐在另一个地方了。
 
对于这次举报,小韦说不后悔,强调自己举报他,不是因为他资助过我。恰恰是因为他资助过自己,才不能让他继续害别人。
 
有人说,原来“资助”也能变成一条绳子,先把你拉上岸,再慢慢往水里拽。
 
也有人说,要是小韦当初没扛住,真把资料发了,这辈子就彻底拐进另一条路了。
 
在法律层面,“L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间谍罪呢?小韦是否构成犯罪呢?
 
《反间谍法》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L老师”的真实身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资助只是手段,其其真实目的是物色、培养、策反青少年,诱导其进入重要部门,再索取内部敏感信息和涉密资料,这已经超出资助范畴。
 
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L老师”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危害国家安全,涉嫌间谍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如果“L老师”还实际实施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则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罪名。
 
至于小韦,刑法坚持主客观一致,小韦起初是福利院孩子,接受资助时并不知道“L老师”是间谍。如果他不知情,也没有提供涉密资料,就不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小韦面对索要内部数据、涉密资料时,心里不舒服,只是含糊应付,没有真的给。后来他主动举报。这种情况下,小韦不构成犯罪。
 
此外,《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资助或协助。
 
小韦举报“L老师”,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以怨报德。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资助背后可能是陷阱,恩情不能代替警惕。涉及内部信息、涉密资料,该拒绝就拒绝,该举报就举报,别让“报恩”害了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