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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停车费还要给吗?”河南信阳,一辆鄂A大众自2019年停在高铁站,就再没挪过窝

“这停车费还要给吗?”河南信阳,一辆鄂A大众自2019年停在高铁站,就再没挪过窝,一停就是近7年,停车费已欠了五六万,车身积了厚厚一层灰,前挡风玻璃上,有人用手指划了句“你还好吗”。停车场说,这些年没少打电话,车主一直联系不上,想开走得先结清。照片传到网上,网友跟着揪心:车主人没事吧?有记者通过挪车热线转接,电话那头男子自称车主,只说“在开会,下午再打”,可后面再拨,都被挂断。车还在,灰还在,那行字也还在。
 
据悉,9月15日,有人在网上发了一张照片。照片里是一辆大众轿车,挂着一块“鄂A”牌照,那是武汉的车。
 
车停在一个停车场里,车身积了厚厚一层灰,像盖了一床灰扑扑的棉被。前挡风玻璃上,不知是谁用手指在灰尘上写了几个字:“你还好吗”。
 
这张照片很快传开了,发帖的网友说,这辆车停在河南信阳东站停车场,从2019年停到现在。
 
底下评论区一下子热闹起来,有人说“心酸”,有人猜“是不是车主出了什么事”,也有人念叨:“希望只是忘了来取。”
 
第二天上午,有记者打了信阳东站停车场那边的电话。工作人员在系统里查了查,语气很平常:“对,这车是2019年停进来的。”
 
他说,这些年他们试过联系车主,一直没联系上。停车费按标准算下来,已经欠了五六万。工作人员补了一句:“想开走的话,得先把这个钱付了。”
 
这话听起来硬邦邦的,但也是实情。停车场不是做慈善的,车位一天天被占着,他们也只能按规矩来。
 
记者接着试了另一个路子,打“116114”挪车热线。这个号码很多人不熟,其实就是个帮人转接车主电话的公共服务平台。接线员把电话转了过去,响了几声,那头有人接了。
 
记者说明来意,对方说:“我是车主。”语气听不出什么异常,像刚睡醒,又像正忙着。他说车确实是他的,也承认停在信阳东站,至于具体停了多少年,他说“还得了解一下”。然后话锋一转:“我在开会,比较忙,你下午再打吧。”
 
电话挂了。下午,记者又通过“116114”打过去。第一次没人接,第二次响了几下,被挂了。再打,又被挂。
 
这件事到这儿,又突然没有消息。车还在那儿,灰还在那儿,“你还好吗”那几个字也还在那儿。可车主那边,只有一个匆忙的“在开会”,和后来两次干脆的挂断。
 
其实,类似的事并不算罕见。这些年,不少城市的高铁站、机场都出现过“僵尸车”。有的停了几个月,有的停了一两年,车主有的是出国了,有的是进去了,还有的可能是出了意外,家里人不知情。
 
但大多数时候,答案没那么戏剧性:就是忘了,或者觉得不值得为辆车再跑一趟。
 
信阳东站这辆鄂A大众,从2019年停到现在,正好横跨了疫情那几年。一辆武汉牌照的车,在河南地界一停就是七年,难免让人多想。
 
网友的心是善意的,怕的不是车没人要,是怕开车的人没能回来。
 
但记者打通的那个电话又说明,车主还在,人没事,是觉得停车费太高?还是单纯觉得“反正已经这样了,拖着吧”?没人知道。
 
停车场那边说,车开走要付五六万。这个数目不小,差不多能再买一辆同款旧车了。也许车主算过这笔账:车不值钱,停车费比车还贵,索性不要了。
 
但停车场也不敢随便处理,万一哪天车主回来了,说车上少了东西呢?说凭什么卖了?这种事,扯皮起来没完。
 
于是这辆鄂A车,就成了一个谁都不好动的疙瘩。
 
那么,从法律角度,车主如果不要这辆车了,停车场还能不能找车主要这笔停车费呢?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889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车主将鄂A大众驶入信阳东站停车场,停车场提供车位并控制车辆进出,车主按时间付费,双方之间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场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主作为寄存人,负有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车主现在近7年没有支付停车费,严重违约,停车场有权要求车主继续履行,即支付所欠停车费。
 
不过,《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停车费是按日或按月持续发生的继续性债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各期费用分别起算时效。若停车场无法证明在三年内曾以书面方式催告、起诉或车主曾同意履行,则超过三年的部分可能因车主提出时效抗辩而不被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接下来,如车主还是不出现且不给停车费,停车场可以留置车子,在符合条件时,依法进行变卖,抵扣停车费,不够部分,继续向车主追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