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河北衡阳,一56岁男子是某小区保安,一业主酒后要求物业派人挪电动车,男子被派去处理,一言不合,两人争执起来。谁知,业主一拳打过去,恰好打中男子左侧太阳穴附近,从三层台阶跌落,送医抢救20多天后,不幸离世。案发后,业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司法鉴定认定,男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致脑功能衰竭,继发支气管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如今,业主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移送检察院,家属还在等判决,男子的遗体暂存殡仪馆。
据悉,朱振峰是某小区里的保安,那年他五十六岁。在小区里干了两年,平日里话不多,见人总是点点头,是个再普通不过的中年人。
谁也没想到,2026年6月8日那个晚上,他会因为一辆电动车,再也没能回家。
那天晚上十点多,小区里有个业主范某某喝了酒,觉得停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碍事,就要求物业派保安来挪车。朱振峰接到通知就过去了。
据朱振峰同事所说,范某某当时满身酒气,说话声音很大,跟朱振峰吵了起来。吵着吵着,范某某突然挥拳,打在朱振峰左侧头部太阳穴附近。
朱振峰站在台阶上,挨了这一拳之后身体失去平衡,从三层台阶上摔了下去,后脑勺磕在地上。
监控拍到了范某某穿黑衣和朱振峰站在一起的画面,但没有声音。同事只听见一声闷响,跑过去时,朱振峰已经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当晚,朱振峰被送到医院,医生发现他颅脑损伤严重,还有几根肋骨骨折。医院连夜做开颅手术,打开后看到颅内大出血,脑组织损伤已无法挽回。医生告诉家属,人基本没希望了。
朱振峰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和药物撑了二十多天。6月29日下午两点多,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从挨那一拳到离世,整整二十一天。。
6月9日,警方就立了案,范某某被警方带走。
朱振峰去世后,遗体被送到殡仪馆。7月2日,警方委托某高校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振峰的死因进行鉴定。
8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写得很清楚:朱振峰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致脑功能衰竭,继发支气管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简单说,就是那一拳导致他从台阶上摔下来,脑袋受了致命伤,之后身体各项机能一步步垮掉,最终没能救回来。
朱先生说,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母亲和父亲相伴几十年,父亲突然走了,母亲整个人垮了,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有将近七天几乎没合眼。
八十多岁的奶奶听到消息后,血压和心脏都出了问题,长期失眠,情绪低落。朱先生的女儿也受到不小的心理冲击。
物业公司在事发后态度比较积极,和家属协商了工亡赔付的事宜,前期医疗费用也由物业先行垫付了。
朱先生说,家属对物业的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但具体赔了多少钱不方便透露。因为案件还没有判决,朱振峰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殡仪馆,家属打算等判决之后再安排下葬。
9月16日,朱先生告诉记者,最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跟他通了气,说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
朱先生认为范某某行为性质恶劣,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有网友说,朱师傅不过是去挪一辆挡路的电动车,大晚上还在替业主跑腿,结果挨了一拳从台阶上摔下去,人就这么没了,想想都替这家人难受。
另有网友说,酒喝多了不是理由,挪车这点小事都能动手,还往太阳穴上打,后果这么重,必须依法追责,不能光赔钱就了事。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范某某拳击朱振峰头部,朱振峰从台阶跌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最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反映朱振峰的死亡与范某某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范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符合致人死亡这一个结果加重犯的情节,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判罚。
有人说,范某某事发时,处于饮酒状态,可能影响行为能力,是否该从轻处罚呢?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生理性醉酒一般不属于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因此,范某某醉酒状态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不过,如有证件证明朱师傅在与范某某之间的口角中存在一定过错,则范某某或可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从轻处罚。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朱师傅是小区保安,事发时正在值班,因业主挪车要求前去处理,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却遭范某某拳击跌落,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亡,家属有权主张工亡赔偿。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冲动是魔鬼,遇事停一停、让一让,不是软弱,是给自己和别人的家留条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