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进展!云南宣威,一个19岁女孩在自家小卖部里,遭到两人抢夺数条香烟,身中30刀身亡。凶手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成死缓,家属十年后才听说。姐姐从此走上申诉路,一跑就是十多年,立案后,律师阅卷发现:凶手作案后曾逃到姐姐家,姐姐给他包扎、塞钱、换下血衣,面对调查还否认收留。如今,家属已递交举报信,要求追究包庇责任。旧案未冷,追问还在继续。
据悉,1999年10月25日凌晨,徐家经营的小卖部遭遇预谋抢劫。
代某峰与另外两人合谋,由代某峰敲窗索要香烟。被拒后,他持刀伤人。19岁的徐文素遭追砍,身中30处锐器伤,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数条香烟被抢走后,作案者逃离现场。
徐文素是徐皎月的妹妹。每次回忆起妹妹遇害的情况,徐皎月都说,心像针扎一样疼。
2000年7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代某峰死刑。代某峰上诉后,同年9月,省高院二审改判代某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家称,一审、二审期间,没有人告知他们作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没有收到判决书。此后十年,徐家误以为代某峰已被执行死刑。
对徐家来说,那十年里,他们承受的是失去亲人的痛;他们不知道的是,判决结果已经发生了变化。
2010年,村中流言让徐家得知,代某峰当年被改判死缓,即将出狱。这一消息再次撕开徐家的旧伤。
从那时起,徐皎月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一年,两年,十年,十余年就这样过去。她没有放下。
2026年1月27日,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刑事申诉。6月9日,省检察院向徐皎月出具书面受理答复函。
9月4日,省检察院接受了该案代理律师的阅卷申请。连日来,律师已经开始阅卷。
也正是在这次阅卷中,卷宗里一段涉嫌包庇的情节,进入了徐皎月的视线。
卷宗显示,卷宗记载,案发当日凌晨,代某峰与另一名从犯逃到代某娥家。代某娥看见代某峰双手沾血,胸前、袖口有血迹,右手也受伤。
代某峰解释称,自己与人打架,对方拔刀,他夺刀后刺中对方,不清楚对方是否死亡,随即离开。。
据卷宗内容,代某娥没有报警。她替代某峰包扎伤口,给了代某峰二人一百余元,又取出丈夫的衣裤让代某峰换下血衣。
代某峰提出烧掉血衣,代某娥因“活人衣物不能烧”的观念没有照做。血衣最终被装入编织袋,扔进代某娥家厕所。代某峰还告诉代某娥,自己准备去昆明躲避。
卷宗同时记录,当年办案人员曾到代某娥家调查,代某娥否认知道情况或收留代某峰。后来,办案人员从代某娥家旱厕中打捞出那批血衣,作为物证。
不过,当年办案机关未就代某娥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皎月表示,她此前多年申诉,并不知道卷宗中还有这些情节。她强调,自己并非要求凭空追责,而是希望卷宗中已经出现的内容能够依法核查。
9月10日,她向当地公安、检察院等单位递交举报信,要求追究代某娥的刑事责任。
她说,会一直坚持申诉,在她看来,只有让凶手受到公正的法律制裁,才能告慰妹妹。
目前,该案仍在法律程序中推进。
有网友说,最让人堵得慌的是家属十年后才知道结果,这一家人等于被蒙在鼓里。就算改判有法律依据,也该把理由讲清楚,不能让人靠村里流言才知道。
也有网友说,代某娥若真如卷宗所述,就不是“姐姐帮弟弟”的家务事,可能涉及包庇罪。不能因为当年没追究,现在就当作没发生。
那么,在法律上,代某峰为什么一审能判死刑,二审又为什么改死缓?
《刑法》《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代某峰伙同他人预谋抢劫,遭拒后持刀行凶,致徐文素身中30刀死亡,还抢走香烟,符合判处死刑的标准,一审以抢劫罪判死刑,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但死缓不是另一个刑种,它仍然是死刑,只是执行方式不同。二审法院改判,可能是考虑了本案还有一些坦白等从轻情节。
不过,若当年确实未告知权利、未送达判决书,徐家便无法行使请求抗诉权,程序上有瑕疵,虽不一定影响结果,但有损程序正义。
此外,《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查实代某娥确有为弟弟违法犯罪行为隐瞒等情况的,则涉嫌包庇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包庇罪一般情节追诉时效五年,情节严重为十五年。而行为发生在1999年,可能已过追诉时效。
也就是说,家属虽然举报了,但不一定会启动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