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南怀化,一女子把皮卡斜停小学门口,匆匆下车送娃,副驾上丈夫喝了酒,正闭眼打盹。谁知,辅警拿喇叭喊挪车,妻子没回来,丈夫便自己上车,打火挪了约一百米。结果血检198.9mg/100ml,认定是醉驾,检察院虽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驾照,五年不能重考。丈夫大喊冤枉:“是辅警让我挪的!不是我的错。”先是提起复议,但被驳回。无奈之下,丈夫将交警支队及复议机关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直呼:喊你挪车,不等于允许你醉驾。
据悉,2025年12月18日下午,某小学门口送孩子的车一辆接一辆,挤得整条路像个塞满的抽屉。
黄朋(化名)陪着妻子一起去送孩子,但喝了点酒,没办法开车,靠在副驾驶的椅背上,困的厉害。
妻子把车斜靠在路边,位置确实不讲究,车头探出去半截,压着斑马线的边。她回头看了一眼黄朋,说“你等着,我送完娃就回来”,然后牵着孩子的手,汇入了校门口那片乌泱泱的人群。
黄朋嗯了一声,也没睁眼。车内暖风还开着,吹得人更乏了。
他不知道过了多久,耳边忽然炸开一串喇叭声:“车上的人,把车挪走!占道了,听到没有!”
黄朋勉强睁了睁眼,看了一眼传来声音的方向,发现原来是辅警,手里举着扩音器,脸朝着他的方向喊。
黄朋往校门口那边看了看,妻子还没回来。他其实犹豫了一下,喝了酒不能开车,这个道理他懂。但那天下午,他脑子里转过的念头是:就挪一下,往前面靠一靠,辅警让挪的,不算开车吧。
于是,他推开车门,然后绕到驾驶座那边,坐了上去,打火,挂挡,起步,车往前走了几十米,他又觉得位置不太对,掉了个头,倒了一把,再往前开。
中途手机响了,他低头看了一眼,是妻子打来的,他没接,直接按掉了。车就这么在路上来回折腾了两趟,加起来大概一百米的样子。
然后,巡逻车就过来了,车窗被敲开的时候,黄朋还没反应过来。直到对方把酒精测试仪递到嘴边,他才意识到事情不太对。
吹气,数值往上蹿,蹿得让人心慌。后来抽血,结果出来:198.9mg/100ml。
交警支队给他下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一时间,警方以危险驾驶罪对他刑事立案。
那几天,黄朋觉得委屈,他翻来覆去就一句话:是辅警让我挪的,我不挪,车挡着路,我有什么办法?
后来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他属于“短距离挪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遂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黄朋拿到那张纸的时候,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不用坐牢了,不用留案底了。
但他高兴得太早了。他去交警支队问驾照的事情,人家告诉他,检察院不起诉是刑事的事,吊销驾照是行政的事,两码事。
他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决定。他还是不服,一纸诉状,把交警支队和复议机关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黄朋辩称,自己确实喝了酒,可没打算开车。辅警拿喇叭反复喊挪车,妻子送娃没回来,自己才上车挪了约一百米。而刑事都不追究了,交警还吊销我驾照五年,处罚太重。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结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 ≥ 80mg/100mL。
黄朋血检19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而事发地点是小学门口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他从副驾换到驾驶座,打火、起步、掉头、接打电话,车辆实际移动约100米,已是驾驶行为。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挪车不算醉驾”的例外,距离短不影响违法成立。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院不起诉是刑事处理,而吊销驾照是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互独立,刑事不追究不等于行政不处罚。
只要醉驾事实成立,交管部门就必须吊销驾照并五年禁驾,没有商量余地。
此外,警喊话挪车,针对的是车辆违停占道,目的是恢复交通,不是授权醉酒的人去开车。黄朋明知自己喝了酒,完全能叫妻子回来,或下车说明情况,却选择自己坐上驾驶座。辅警喊挪车不能成为醉驾的挡箭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朋的全部诉请。
酒杯一端,方向盘就别碰。挪一米也是开,辅警喊话不是免责牌。侥幸心理,往往就是违法开始。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