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没立遗嘱的结果!”北京,一41岁女子病逝,没配偶、没子女,父母和祖辈都已离世,也没留下遗嘱。身后留下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值400多万元,还有存款、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10多万元。她走后,叔叔、姑姑、舅舅、姨共9人闹上法庭,都说照顾过她,要求继承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没人能继承,收归国家所有,由民政局管理。但对于存款等,则由9人按照比例分配。
据悉,赵女士41岁,没结婚,没孩子。父母早就走了,兄弟姐妹也没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先她一步离开了。一个人住在昌平那套101平米的房子里,日子过得安静,也过得孤单。
2022年6月,赵女士因为生病,本以为是一场普通疾病,熬一熬就过去了,但事发突然,还是没有熬住,不幸离世。
她走后,留下了一套房子和一笔钱,房子在昌平,按后来的评估,值400多万。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加上身故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共110多万。
这些东西搁在那儿,没有人来收。按法律规定,继承这事是有顺序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赵女士的情况是,第一顺序没人,第二顺序也没人。她生前也没立过遗嘱。这么一来,她名下这些财产,在法律上就没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来接。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加起来一共9个人,站了出来,叔叔、姑姑这边5个,舅舅、姨那边4个。
这9个人都说自己对赵女士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她的遗产,但协商不成,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庭上,9名叔姑舅姨提出,赵女士无配偶、子女,父母双亡,他们作为其生前最亲近的人,且扶养较多,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查明,赵某和,是赵女士的叔叔,开出租车的,住得离赵女士那套房子不远。赵女士生前生病的时候,他多次开车带她去医院。逢年过节,还带她出境旅游过。
其他8个人,也不是完全没管,他们对赵女士也有一定的帮扶,比如多次协助她就医。这些人还主张,自己逢年过节会上门慰问,表达关心。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这些人不是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是旁系亲属,叔叔、姑姑、舅舅、姨,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那他们是否能分到钱呢?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赵女士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只能看有没有法定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赵女士去世时41岁,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她也没有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早于她去世。
也就是说,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没有。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属于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是旁系亲属,不在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里。所以,这9个人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赵女士的遗产。
不过,他们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9名亲属都主张自己对赵女士尽了扶养义务,而法院查明的情况是,赵某和对赵女士的帮扶相对较多,而其余亲属对赵女士有一定帮扶,但相对次之。
基于这些事实,9名亲属可以认定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但“适当”不是平均,分配比例要根据各自帮扶的情况来定。
法院认为,赵某和帮扶相对最多,所以分得20%的份额;其余8个人各分得10%。
而9名亲属虽然可以酌分适当遗产,但他们不是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而且酌分遗产要以“适当”为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涉房产在昌平,101平方米,价值400余万元。在9名原被告已经分得110余万元款项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
而结合《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遗产,可以由民政部门管理。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涉案1100万存款则由家属按比例分配。
这个案子警示我们,独身无子女者应早立遗嘱,否则一旦离世,法定继承人空缺,亲戚仅能酌分部分遗产,房产等无人继承财产将归国家。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