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一女子二婚后育有一女,还在哺乳期,丈夫突然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女子只当是感情散了,签了离婚协议。谁知,女子离婚后发现,丈夫在哺乳期时就按耐不住,偷偷和别的女子交往,还怀上了孩子。而此前离婚时,离婚不到半年,双方约定,前夫不付抚养费,孩子归女子独自养,财产债务也做了分割。但前夫在离婚后半年,就再婚生子。一气之下,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前夫坚称自己没有有出 轨行为。女子拿着法院调查令一查,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栏写着前夫。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前夫存在重大过错,赔偿女子1.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女子刘某离婚后,又遇上了同样有过结婚经历的丈夫。刘某以为自己这次总算找对了人,江某话不多,但看上去踏实,对刘某也还算满意。
两人日久生情,在2021年结婚,2022年11月生育了一个女儿,生活虽然平淡,但也没有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
直到哺乳期里,刘某隐约觉得不对劲,江某回家越来越晚,手机不离身,偶尔接电话还要走到阳台上去。她问过,他说“工作忙”。她信了。
2023年6月,女儿刚满七个月,江某突然提出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刘某哭过、挽留过,但江某态度坚决。
她想着,强扭的瓜不甜,既然过不下去,那就好聚好散。签协议时,她甚至没要求分割江某名下的那套房子,也没追问他近半年频繁外出的原因。她只想带着女儿好好过日子。
离婚后不到半年,一个消息像一记闷棍砸在她头上。朋友欲言又止地告诉她:“江某好像又结婚了,而且……孩子都有了。”
刘某起初不信,掐指一算,离婚才半年,哪来的孩子?可当她看到那张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印件时,整个人都僵住了,新生儿出生日期是2023年12月27日,父亲一栏写着江某的名字。
足月生产。这意味着,那个孩子在她还没离婚时就已怀上。
她开始往回倒推时间。2023年初,江某就和那个叫梁某某的女人在一起了。那时候她刚出月子不久,夜里起来喂奶,白天顶着黑眼圈哄孩子,而江某在外面和别人谈情说爱,甚至让对方怀了孕。
她想起离婚前那几个月江某的冷漠和敷衍,想起他急切地要她签下那份“不要抚养费”的协议,想起他连女儿的探视都很少过问。
原来,所谓的“性格不合”,不过是掩盖背叛的遮羞布。
刘某想到在哺乳期最脆弱的时候被欺骗,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签了协议,少分了财产,独自扛起了抚养孩子的全部压力,而那个背叛婚姻的人,转头就和新欢生了儿子,日子过得风生水起。
她决定起诉,将江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江某否认自己有“重大过错”,说没有亲子鉴定,谁能证明那孩子是他的?他承认婚内和梁某某“有交往”,但坚持认为那只是“普通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
他还强调,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协议也是刘某自己签的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存在重大过错,酌定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判决下来后,双方都不服。
刘某觉得1.5万元太少了。她上诉说,自己在产后最脆弱的哺乳期被背叛,江某的隐瞒让她少分了财产、多担了债务、独自承担了女儿的全部抚养压力,精神伤害持久而深重,5万元才合理。
江某也上诉,坚持说自己没有重大过错,1.5万元太高,要求驳回刘某的全部请求。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江某在刘某哺乳期内与梁某某交往并致其怀孕,梁某某于双方离婚后不足半年足月产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生父为江某。
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该事实,二审虽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自认。结合《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自认事实可作为认定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直接导致婚姻解体,其辩称“仅属道德层面交往过错”,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江某的婚内出 轨并致第三者怀孕行为,虽然不是法定类型之一,但其过错程度不低于与他人同居等,可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刘某与江某的离婚协议未提及婚姻过错与损害赔偿,但刘某签订时不知江某出 轨事实,协议中无“放弃赔偿”的明确表述,不能推定其已放弃法定权利。刘某知悉真相后及时起诉,未超过一年期间,其索赔请求合法有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驳回双方上诉请求。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婚内出 轨并隐瞒,协议离婚也难逃赔偿;无过错方事后知情,应在一年内及时主张,别轻易放弃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