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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死刑!”吉林长春,一28岁的女律师路过某万达广场楼下夜市,一块砖头从32楼

“必须死刑!”吉林长春,一28岁的女律师路过某万达广场楼下夜市,一块砖头从32楼砸下,不幸被砸中,抢救无效后死亡。报警后,警方查出是住在3310室男子,这不是他第一次动手,他曾从同一扇窗抛下桶装水和饮料,砸伤两人。当时若有人管,也许后来的事不会发生。家属称男子有精神疾病,试图减轻责任。但鉴定结果显示,男子无精神病,负完全刑责。法院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并已执行完毕。与此同时,女律师家属将万达等相关方告上法院,索赔20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6月22日,某街道万达商场附近的夜市,晚上九点多正是热闹的时候,烤串的烟火气混着人声,28岁的娄某从这里路过,她也许刚下班,也许只是顺路走回家。
 
没有人知道她当时在想什么,因为一块砖头从32楼落下来,正砸在她头上。她甚至没来得及反应。
 
那块砖头是周某扔下来的,一个20多岁的江西男子,住在万达公寓3310室。他扔砖头不是第一次,更不是最后一次,但在那一刻,一个年轻女律师的生命结束了。
 
可事情真正让人愤怒的,是后来浮出水面的细节。
 
早在事发前五天,也就是2023年6月17日,周某就从同一个房间往下扔过东西,先是桶装水,后是罐装饮料。
 
那天砸伤了两个人,但没有人把他带走,没有人封锁那扇窗户,更没有人去制止他继续抛物。他像一颗定时炸弹,安安静静地搁在3310室,等着下一次爆炸。
 
2023年6月22日晚上,他扔下了那块砖头。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了案。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他涉案时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家里人说他患有精神疾病,但鉴定结果摆在那里,他清醒得很,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2023年12月13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并责令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余元。后来,周某被执行了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周某多次从32楼抛掷物品,而下方是夜市,有诸多过往人群,潜在危害了公共安全,最终致一人死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并无不妥。
 
刑事部分尘埃落定,可对于娄某的父母来说,女儿回不来了。他们决定继续追责。
 
于是,娄某的父母把万达(出租方)、国信物业(公寓物业)、中食地标公司(夜市经营方)等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00余万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万达方可能辩称,其已履行广场管理义务,抛物系周某个人极端行为,与广场经营无直接关联。
 
国信物业则可能主张,天台防护及人员管控已尽合理注意,周某系外来人员,损害后果不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中食地标公司可能表示,其仅经营夜市摊位,对公寓建筑无管理权限,亦无能力采取高空防护措施,不应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国信物业作为公寓及天台的直接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法定义务。案发前五日,周某已从3310室抛下桶装水和饮料,致两人受伤,国信物业已知风险存在,却未整改天台防护网缺陷,未制止装修砖头违规堆放,未管控人员进出,更未在两次抛物后采取报警、封窗等任何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危险持续,其过错与娄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万达物业作为广场管理人负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已知楼上抛物风险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亦未依据协议行使暂停中食地标经营、调整位置或要求撤离等权限,存在管理监督过失。
 
此外,中食地标公司作为夜市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范围内即时性风险警示负辅助义务,但因其无公寓管理权限,亦无对广场场地改造或采取高空防护的能力,过错程度较低。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定万达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国信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中食地标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
 
娄女士说,这个结果她并不完全满意,但至少有了一个说法。
 
目前,万达的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其他主体也在积极赔付。
 
这个事警示我们,高空抛物,扔的人固然可恨,但管的人若睁只眼闭只眼,就是帮凶,责任也少不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