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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难看!”河南内乡,一男子30多年前省吃俭用,攒下1万元,存入信用社一年定期

“吃相难看!”河南内乡,一男子30多年前省吃俭用,攒下1万元,存入信用社一年定期,月息9厘15毫(年化10.98%)。可生活一忙,这笔钱被遗忘了。今年他住院时偶然翻出存单,拿去银行取款。银行查了几个月,确认存根还在、没挂失也没被取走,却表示利息算不清,建议走司法程序。无奈之下,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依约支付本息。法庭上,银行辩称时间太久、已过时效。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先生平日里身体还算硬朗,很少往医院跑。可今年二月,一场突如其来的不适让他不得不住进了医院。
 
在病房里百无聊赖,他翻来覆去睡不着,便让家人把家里那个旧木箱子捎来,里面装着些老照片和杂七杂八的证件,想着住院期间整理整理。
 
就在翻看那些发黄的纸片时,一张薄薄的、边缘已经微微卷起的纸片从一本旧笔记本里滑了出来。李先生捡起来一看,愣住了。
 
那是一张定期储蓄存单,纸面已经泛黄,但上面的字迹依然清晰:存入日期是1995年12月9日,存入金额壹万元整,期限至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计息。存单右下角盖着“某信用社”的红色印章。
 
“一万块?”李先生捏着那张纸,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脑子里一片空白。他努力回想,1995年的时候他刚二十出头,在一家厂子里上班,攒下点钱不容易。那时候一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抵得上一个普通工人好几年的工资。
 
可存完之后呢?他完全想不起来了。
 
李先生后来对别人说起这事时,自己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猜想大概是后来忙别的事,把这茬给忘了。
 
三十年,整整三十年,这张存单就安安静静地夹在旧笔记本里,跟着他从老家搬到县城,又从旧房子搬到新房子,期间还经历过几次大扫除,居然就这么留下来了。
 
出院之后,李先生拿着存单去了那家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接过存单,对着电脑查了半天,又跑到后面的档案室里翻了好一阵,面露难色地告诉他:“这个时间太久了,系统里查不到,得再找找原始的档案。”
 
这一找,就是两个多月。
 
到了五月份,银行方面终于有了回音,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他们找到了当年这笔定期储蓄存单的存根,证实这笔存款确实存在,没有挂失记录,也没有被取走的记录。
 
但紧接着,对方话锋一转:“不过时间太长了,这笔存款的利息我们没法算,建议您还是走司法程序,让法院来判吧。”
 
李先生心里有些不是滋味,一纸诉状将某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并按照存单约定利率,支付从存款之日到本息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
 
法庭上,银行方面的态度也很明确,他们辩称,这笔款项已经超过三十年,李先生长期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即便法院支持李先生持存单取款,也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起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李先生要求按存单约定的定期储蓄利率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开具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李先生持有真实存单,银行也找到存根并确认未挂失、未被取走,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当按照合同执行,银行不能以时间久远、机构改制为由拒绝兑付。
 
银行辩称存款已超30年,李先生长期未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但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李先生请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属于该条明确排除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银行称“已超30年、长期未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利息部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案中,李先生持有的存单明确约定月利率9.15‰,故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存期内,应按该约定利率计息。
 
而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自1996年12月10日起逾期部分应按活期利率计息。因逾期长达数十年、利率多次调整,应按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返还本金1万元;存期内按月利率9.15‰计息;逾期部分按各时段活期基准利率分段计息。
 
这件事告诉我们,白纸黑字写下的承诺,不管过了多久,该认的还是得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