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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内蒙古,一女子在家想轻生,因怕疼停了手,下楼买酒时遇见70岁的老人,见

“离谱!”内蒙古,一女子在家想轻生,因怕疼停了手,下楼买酒时遇见70岁的老人,见老人额头带着伤,她上前搀扶,一路送他回了家。老人客气,邀她喝酒,她嫌屋里脏乱,认为老人这样活着是受罪,竟想杀了他让其“解脱”,而自己被判死刑也能“解脱”。她没再犹豫,从大衣口袋摸出随身带的黑尖刀,朝老人胸腹部连捅六刀,转身离开,径直走进公安机关投案。老人儿子报警叫急救,老人被送医抢救,捡回一条命,伤情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事后一查,女子有自sha史和精神疾病住院史,鉴定为边缘型人格障碍,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果,法院认定故意sha人罪,判有期徒刑六年。
 
据悉,2025年12月7日,林某某在家里,不知道怎么回事,一度产生了一个念头:不想活了,可后来因为身体疼痛,决定放弃。
 
当天下午三点多,她下楼去买啤酒。就在楼下,她碰到了70岁的王某某。王某某额头有伤。林某某主动上前搀扶,把老人送回家。
 
到了王某某家后,老人邀请林某某留下一同饮酒。她倒是没有客气,留下了。
 
可是,林某某在王家看到居住环境杂乱、脏乱,便产生了一个极端判断:老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是受罪,不如以死亡获得“解脱”。
 
与此同时,另一个念头也冒了出来:如果自己sha了人,被警察抓住,法院判她死刑,她也能“解脱”。
 
就这样,她把别人的死,和自己的死,放进了一个错误的算式里。
 
她大衣口袋里有一把随身携带的黑色尖刀,她掏出刀,朝王某某的胸、腹部捅了六刀。随后,她离开现场,步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一边,王某某的儿子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王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庆幸的是,经过医院抢救,老人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伤情鉴定显示,他身上有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也就是说,老人活下来了,但伤势不轻。
 
案发后,林某某供述,她和王某某没有矛盾,事实觉得伤害王某某能让王某某“解脱”,被警察抓到,也可以达到自己被判死刑的目的,所以就实施了这次犯罪。
 
林某某的姐姐称,林某某从20岁开始就有自sha行为,2018年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住院三个月,平时情绪波动比较大,暴躁,有自sha倾向。
 
经鉴定,林某某案发时诊断系边缘型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服刑、受审能力。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林某某是否能如愿解脱呢?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鉴定既未认定林某某不能辨认、不能控制,亦未认定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故林某某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不适用免责或从轻减轻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sha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某某供述其意欲杀害王某某使其“解脱”,并借此使自己被判处死刑,足见其主观故意指向他人生命,而非仅损害身体健康,依法构成故意sha人罪。
 
不过,王某某未发生死亡结果,系因其子程某某报警并呼叫急救,王某某被送医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未死亡非出于林某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系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而王某某作案后步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要件,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王某某也是认罪认罚,希望法院重判,继而达到“解脱”目的。
 
然而,《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没有死亡结果,属于未遂,又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综合考量王某某持刀捅刺胸腹六刀之手段、被害人三处伤情、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被害人善意邀饮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也就是说,王某某虽然行为恶劣,但还没有达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不能如愿“解脱”。
 
要知道,刑法要求罪刑相适应,刑罚非自sha之工具,法院亦不因被告人求死而判处死刑。
 
有人说,绝望不是伤害无辜的理由,生命不能替他人决定。想以sha人换死刑,只会害人害己,心理危机应及早求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