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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广东茂名,一男子大学毕业后满怀期待入职某中学,谁知岗位从高中历史

“吃相太难看!”广东茂名,一男子大学毕业后满怀期待入职某中学,谁知岗位从高中历史变成初二语文,还兼任班主任,每天睡四五个小时,硬撑十天后提出离职,学校却甩出合同条款: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更离谱的是,十几位离职教师都遇到同样情况。学校说“会依法处理”,教育主管单位却直接打脸:这条款无效,干了活就得给钱,要求学校两天内结清工资。网友怒赞:谁说签了字就白干?法律可不答应。
 
据悉,小赵是江西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去年参加校园招聘时,与杨梅中学签订了入职协议,约定今年9月到校担任高一历史老师。
 
对刚毕业的他来说,这份工作本来是一个挺明确的起点:学校在广东,岗位是高中历史,专业也算对口。
 
8月20日,小赵正式到某中学报到,可到了报到那天,事情变了。
 
学校告诉他,因为高一招生人数不及预期,原先说好的历史教学岗位没法安排。校方提出调整岗位,让他转教初二语文,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小赵心里落差很大,历史变语文,高中变初中,这跟当初签协议时说好的不一样。但学校做了劝说,他最后还是接受了调整。
 
真正入职之后,小赵才发现,工作强度比想象中大得多,他不仅要承担两个班级的语文教学,还得兼任班主任。
 
日常工作量非常大,每天连轴转,休息时间少得可怜,常常只能睡四五个小时。这样的节奏持续下来,他越来越吃不消,再三考虑之后,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之后,小赵主动和学校沟通,也完成了手头工作的交接,并提出结算自己10天左右的劳动报酬。
 
按他的想法,自己虽然入职时间不长,但确确实实上了班、教了课、干了活,工资总该结清。可学校拒绝支付工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写明:如果入职未满一个月就辞职,工资不予发放。
 
在小赵看来,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即便自己签了字,也不该具备法律效力。更让他意外的是,遇到类似情况的并不止他一个。
 
目前有十几位离职教师都碰到了类似情况。也就是说,这不是某一个人的偶发纠纷,而是一批新入职教师离职后都卡在了工资结算上。
 
9月14日,有记者联系到了学校负责人,负责人坦言,学校确实还没有向这些离职教师发放工资。
 
在他看来,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部署,给学校的教学安排带来很大的被动。
 
面对记者提出的工资发放问题,赖文反反复复就一句话,“学校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件事”。
 
这句话听起来很稳,但问题是,法律到底怎么规定,其实并不含糊。
 
之后,记者又联系了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已经收到了离职教师反映的相关问题。教育单位联合人社劳动部门在9月14日上午已经前往学习开展现场处置,明确要求学校在两天之内结清离职教师的工资。
 
与此同时,教育单位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答复:这条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
 
而教育单位也提醒离职教师,可以主动对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方便部门跟进推动问题化解。
 
有人替小赵抱不平,签的是历史岗,到了变语文还当班主任,每天睡四五个小时,换谁扛得住?干了十天不给钱,这跟白嫖有什么区别?
 
还有人说,开学没几天就辞职,两个班语文加班主任,学校临时去哪儿找人?学生课表都排好了,说走就走,学校被动也是真的。刚毕业吃不了苦可以理解,但入职前就该想清楚,干十天就跑,哪个单位受得了?
 
从法律上看,这件事的关键并不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实际付出了劳动,就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学校与小赵等人在合同约定“入职未满一个月”的内容等于让学校“用了人却不用付钱”,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写得很清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小赵等人签了字不等于就得认,违法条款不因签字而有效。小赵他们离职时,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学校就应当及时结清已经产生的工资。
 
至于学校说“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了教学部署”,这能成为拒发工资的理由吗?
 
答案是,不能。
 
学校若认为教师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另行主张赔偿,但必须证明有实际损失、损失与离职有因果关系。
 
工资是已经付出劳动的对价,不是惩罚工具,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直接扣着工资不发,于法无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合同不能大于法律,干了活就得付钱。学校有学校的难处,老师有老师的委屈,但工资不是用来赌气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