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太轻了?”四川宜宾,一43岁男子多年前被确诊艾滋病,此后定期接受药物治疗。可他明知传染风险,故意在不同出租屋分别和两名失足女子进行非法交易,发生多次亲密关系,付费合计530元。案发后,警方电话通知男子,他到案如实交代。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19年10月31日,40多岁的吕某被疾控部门确诊患有艾滋病。此后,他开始接受定期药物治疗。
这意味着,对于自己的病情,吕某并非模糊知晓,而是有明确诊断、有治疗记录。艾滋病需要长期规范管理,他对此应当清楚。
换言之,他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也明知这种疾病可能通过性行为传播给他人,仍负有避免将他人置于感染风险中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2025年5月至8月,吕某在叙州区一自建平房出租屋内,与失足女子胡某进行PC活动3次,支付P资共330元。
之后,他又在一巷道出租屋内,与失足女子孙某进行PC活动2次,支付P资共200元。
两处地点,两名对象,五次行为,合计530元。单看金额,数字不大,甚至可以说很少,但法律评价的重点从来不是P资多少,而是行为本身及其带来的公共健康风险。
后来,胡某、孙某因涉嫌MY被警方发现,并受到治安处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循线发现了吕某的存在,还掌握到其可能患有艾滋病,当即电话通知吕某到案。
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警方依法立案调查。
随后,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吕某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庭上,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从法律上看,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感染而仍进行PC、MY活动,就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该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唯一前提,法律惩治的是明知风险仍故意为之的行为。
本案中,吕某2019年即被确诊并接受治疗,其对自身病情有明确认知;2025年又多次PC,行为已越过法律底线。虽然P资只有530元,但法律责任不能用金额衡量;五次交易背后,是五次将他人置于感染风险之中的选择。
2026年8月25日,法院结合全案案情,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认定吕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有网友说,才判一年?他2019年就确诊了,2025年还出去嫖,5次,这不是糊涂,是拿别人的健康赌。一年刑期加2000元罚金,和艾滋病三个字放在一起,怎么看都轻了。
另有网友说,判一年不是没依据。他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算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不是在和稀泥。
也有网友可能会问,胡某、孙某如果没有被感染,是不是就不会被判刑了呢?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加上“MY、PC”,并没有把“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作为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法律惩罚的是明知有严重性病还去从事非法交易这种行为本身,而不是等到传染结果发生后才追究。没感染,是幸运;但法律不能靠幸运来维持。
不过,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吕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法院认定其属自首,继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而吕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正因为自首和认罪认罚这两个情节,吕某的处罚才没有那么重。
这个结果,既体现了对传播性病行为的刑事打击,也体现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
法院没有因为“没有实际感染”就否定犯罪,也没有因为吕某认罪认罚就免掉处罚。一年刑期和2000元罚金,是他为自己的侥幸付出的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吕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与失足女子发生交易,也已经构成了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吕某的行为,如认定为治安违法,最高可处15日拘留及最高5000元罚款。
这事提醒我们,有病要去治疗,但别拿别人健康赌,明知艾滋还PC,没感染也犯罪。自首认罪能从宽,但从宽不等于不罚,法律底线碰不得。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