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陕西榆林,一男子开车去延安参加同学的婚礼,席间喝了约半斤白酒,晚上闹洞房又玩起抢喝酒定“总管”“打手”角色的游戏,他凑上去争抢“打手”。夜里十一点多,他被人扶到隔壁房间歇下。次日凌晨,同屋人发现他手发凉、没呼吸,急救赶来已无力回天。经鉴定,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6mg/100mL。事后,新郎家赔了20万元,男子家属又把当天同桌和闹洞房的13人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决。网友叹息:一场喜酒,最后喝成了丧事。
据悉,袁某在榆林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不算富裕但也安稳。
2025年5月5日,袁某起了个大早,开车去延安参加同学齐某的婚礼。同行的还有李某、高某等几个熟人,一车五人,从榆林出发,沿高速向南驶去。
车里气氛轻松,大家聊着上学时候的事,谁追过谁,谁被老师罚过站,笑声不断。袁某坐在副驾驶,偶尔插几句话,心情不错。同学结婚,老友相聚,这样的场合总让人想起年轻时候的日子。
到了延安市某某村,婚礼办得热闹。齐某家院子里搭了棚子,摆了十几桌,亲戚朋友来了不少。
袁某被安排在同学那一桌,桌上都是当年一起念书的人,多年不见,自然多了几分亲近。酒是少不了的,你敬一杯,我回一杯,不知不觉间,袁某已经喝了约半斤白酒。
半斤白酒,对常年喝酒的人来说不算少,但袁某当时看起来还算清醒。他脸红扑扑的,说话声音大了些,但走路稳当,别人也没太在意。婚礼嘛,高兴的日子,谁也不会往坏处想。
到了晚上十点多,闹洞房的环节开始了。有人提出来要通过“抢喝酒”的方式来定游戏里的角色,谁抢得快、喝得多,谁就当“总管”,谁当“打手”。说白了,就是变着法子让大伙儿多喝几杯。
袁某也参与了,他看中了“打手”这个角色,抢得挺起劲。
高某成了“总管”,郭某和白某当了“打手”,袁某没抢上,但酒喝了不少。那时候没人注意到他到底喝了多少,闹洞房的场面本来就乱,大家的心思都在玩上。
到了晚上十一点多,闹洞房的人陆续散了。有人看见袁某走路开始打晃,就把他扶到洞房隔壁的一间屋子里休息。那间屋子里还住着钟某等人,大家各睡各的,谁也没多想。
第二天凌晨五点左右,天还没亮。钟某醒得早,翻了个身,无意间碰到袁某的手,觉得冰凉。他心里咯噔一下,凑过去把手放到袁某鼻子底下,没有呼吸。
钟某慌了,赶紧打120,又喊人把袁某抬到车上,往县城方向开。半路上遇到了赶来的救护车,医生检查后摇了摇头:人已经没了。
袁某的遗体被送到了殡仪馆,随后通知了家属。
5月7日,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袁某的血液进行了检验,结果出来了:乙醇含量251.76mg/100mL。
5月11日,齐某一方与袁某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齐家同意支付袁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用共计20万元。协议里写得很清楚,这笔钱付清后,袁某家属不能再向齐家索赔。
但是,袁某家属觉得,那些一起喝酒的人,那些闹洞房时起哄的人,没有尽到劝阻和照顾的义务,对袁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把当天同桌就餐饮酒的、以及参与闹洞房的13个人告上了法庭,索赔40余万元。
法庭上,被告们则觉得委屈,喝酒是袁某自己愿意的,闹洞房也是他自己参与的,没人逼他。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过错通常是违反了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特殊身份及先前行为。
齐某是婚礼组织者,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依《民法典》第1198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齐某一方没有有效控制闹洞房抢酒风险,也没在袁某醉酒后安排专门照看,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过失。
不过,齐某与袁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当予以尊重,这也是为什么袁某家属没有起诉齐某的原因。
高某、郭某、白某参与“抢喝酒定角色”,属于先行行为,这种行为把饮酒推向危险程度,产生了劝阻、救助等作为义务,但其事后未有效劝阻或照看,存在一般过失,但他们没有强迫、恶意劝酒,所以过错程度较低。
至于另外10个人没参与抢酒游戏,没有先行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所以没有作为义务。
相反,《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袁某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安全负有第一位的注意义务,其主动参与抢酒游戏,对自身过量饮酒及死亡后果有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郭某、白某各赔偿2万元,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喜酒再热闹,也别拿酒量当义气。抢酒起哄一时爽,人没了,谁都赔不起。成年人先管好自己的杯子。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