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江西新余,一男子婚后育有一女,年纪大了后,有些事总是力不从心,越发不自信,可妻子风韵犹存,疑神疑鬼,怀疑妻子外面养了汉子,常常对妻子打骂。妻子忍了好几年,为了女儿安全,搬离至出租屋。谁知,男子酒后来闹事,争吵中冲进厨房拎出菜刀,朝妻子乱砍。女儿扑上来拦,左手和头部也被砍伤,只能躲进卫生间,联系同学并打110。与此同时,男子自己报警说“杀 人了”,警方赶到后联系120并把他制服。妻子身中十多处,失血休克,抢救才脱险。女儿左额部、左前臂两处刀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男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男子7年有期徒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己不是sha人,顶多算伤害。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肖某结婚后,因为性格原因,和妻子的感情不是很好,虽然生了个女儿,但肖某对妻子总是不放心,觉得妻子不忠诚。
2018年,肖某的心里种下了一颗怀疑的种子,他怀疑妻子有出轨行为,这种怀疑没有证据,但他就是信了。从那以后,他看妻子的眼神变了,不再有信任,只有猜忌。
他多次打骂妻子,每一次打骂,都让夫妻之间的裂痕更深。妻子一开始可能还解释,后来就沉默了。沉默不代表屈服,只是积怨越来越深。
到了2025年5月4日,妻子终于做出了决定:带着女儿离开家,到某地租了一间房子住。她可能想,分开住,也许能让肖某冷静下来,也许能保护女儿不受影响。她租下房子,安顿好女儿,以为日子可以平静一些。
但她不知道,肖某的怀疑已经变成了执念,不会因为距离而消失。
一个多月后,2025年6月16晚上,肖某喝了酒,酒精让他更加冲动,也让他更加偏执。晚上10点46分左右,他来到妻子的出租房。他没有敲门,而是直接踹开了门。
妻子在屋里,被这突如其来的闯入吓了一跳。两人立刻争吵起来,争吵很可能还是围绕出轨的怀疑。
肖某越吵越激动,他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着妻子乱砍。妻子来不及躲,身上被砍了10多处。
女儿听到母亲的惨叫,从房间里跑出来。她看到父亲拿着菜刀,母亲倒在血泊中。她立刻冲上去,想拦住父亲。
但肖某已经失控了,菜刀砍中了女儿的左手和头部。
女儿转身跑向卫生间,把门反锁,躲在角落里,手在发抖,拿出手机。她先联系了同学,然后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与此同时,肖某自己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他说:“我sha人了。”
很快,警方到了现场,迅速控制住肖某,然后联系120急救车,将肖某的妻子和女儿送往医院。
妻子的情况非常危急。她全身10余处伤口,大面积出血,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医生全力抢救,终于把她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女儿的左额部和左前臂有两处刀伤,虽然伤得不重,但也需要处理。后来经过法医鉴定,妻子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一级,女儿是轻微伤。
肖某接受调查期间,始终供述自己当时就是一通乱砍,具体砍哪里不清楚,就觉得妻子背叛了他。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对男子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故意sha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上,肖某辩称,因婚姻猜忌酒后情绪失控,持刀乱砍系泄愤,并非积极追求死亡,应定故意伤害。
即便构成故意sha人,其报警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妻女已脱险,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sha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故意伤害与故意sha人,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身体健康。
肖某因怀疑妻子出轨,酒后踹门入室,从厨房取出菜刀朝妻子乱砍,砍中头、背等要害部位;女儿上前阻拦,也被砍伤左手和头部。
肖某其供述“就是一通乱砍,具体砍哪里不清楚”,说明挥砍具有随意性、不加节制性和致命性,对妻女生命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而死亡结果未发生,系抢救及时等意志以外原因,属故意sha人未遂,不影响故意sha人罪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肖某构成故意sha人罪,并无不妥。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肖某虽拨打报警电话,但随后被警方制服并带往公安机关,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要件,不属于自首。
但是,肖某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各项情节,改判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猜忌不是动刀的理由,醉酒更不是挡箭牌。婚姻有矛盾可以离、可以告,唯独不能砍。这一刀下去,伤的是妻女,毁的是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