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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大聪明!”上海,一男子带20岁儿子凌晨进货回来,想着赶紧卸货,跳上货车倒车

“一家大聪明!”上海,一男子带20岁儿子凌晨进货回来,想着赶紧卸货,跳上货车倒车。谁知,车尾盲区里,一环卫工正弯腰捡地上的烂西瓜,车往后一溜,把人挤在墙上,人当场死亡。可男子是无证驾驶,担心保险拒赔,还得坐牢,当即冲进屋摇醒儿子,让儿子“顶包”,就说车是他开的。儿子懵了,但看父亲脸色发白,点了头。警方来时,儿子认了罪。随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儿子缓刑一年六个月,保险公司赔了110万余元。几年后,儿子的发小因诈骗入狱,听说检举能减刑,提笔写了封信。真相一出,父子双双获刑,母亲也涉嫌包庇罪。
 
据悉,2020年8月,某水果店门前发生一起事故,一辆轻型货车向后滑行,将正在清理破损西瓜的环卫工人彭某挤到墙边,彭某当场死亡。
 
警方到场后,水果店经营者的儿子小李向警方投案。小李当时20岁,称自己从外地运货返回,在挪车卸货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
 
2021年,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死者家属获得保险公司赔付110余万元,另从小李家获得16万余元赔偿。
 
由于赔偿积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小李没有实际入狱服刑,但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
 
若只看这次判决,案件似乎是一起令人遗憾的过失事故。但事实上,出庭认罪的小李并不是实际肇事司机,真正驾驶车辆的是他的父亲李某。
 
案发当天凌晨,小李与父亲李某从外地进货返回,小李长时间驾驶后,将车停好便回家休息。李某为了卸货方便而倒车,未注意车辆后方盲区,导致事故发生。
 
但是,李某此前因酒后驾驶被暂扣驾驶证。因此,他当时挪车属于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情急之下,李某叫醒熟睡的儿子。在警方到达前,父子二人商定由小李出面承担责任,并统一说法。
 
小李后来称,自己当时出于孝顺,没有多想便认下了全部责任。
 
此事小李只告诉过一名发小。该发小后来因诈骗罪被判刑十一年三个月。2025年,其在服刑期间听同监人员提到检举揭发可能获得减刑,便写了举报材料。
 
2025年5月,检察机关收到这封来自监狱的举报信。信中反映,2020年8月某水果店门前那起致人死亡事故,实际肇事人并未被追责,出庭认罪的是替父担责的儿子。此时距案发已近五年。
 
检察机关重新调查后,查清了案件真相,对父亲李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对儿子小李以包庇罪、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对于李母涉嫌包庇罪,检察院也进行了审查起诉,但考虑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在水果店门口倒车卸货,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通行活动,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他无证驾驶,倒车时未观察盲区,致环卫工彭某死亡,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父亲隐瞒无证驾驶真相,儿子小李配合顶包,使保险公司误以为肇事者是小李,从而赔付110余万元。显然,小李和父亲在保险诈骗上,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不过,小李受父亲指使,作用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保险诈骗罪外,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小李的父亲指使儿子作伪证顶包,且导致原审错误追诉,构成妨碍作证罪。
 
而小李明知父亲为肇事者仍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
 
最终,法院判处小李的父亲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小李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小李称,近五年来心理负担沉重,真相曝光后反而觉得解脱。但这种解脱的代价,是全家三口都被卷入刑事程序。
 
法律上,代人顶罪并非家庭内部可以自行消化的事情;串供、包庇和保险诈骗,每一步都会产生法律后果。小李将替父认罪理解为孝顺,但这一选择触碰了刑法边界,也让亲情陷入更严重的困境。
 
对家人真正的保护,不是替其遮掩过错,而是尽早劝其面对责任、按法律程序处理。侥幸不能带来安稳,只会让问题不断叠加,最终由整个家庭承担。依法行事,才是对亲人更可靠的维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