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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内蒙古,一男子曾是血液中心副主任,因工作安排,与宣传科长发生争执。男

“冤不冤?”内蒙古,一男子曾是血液中心副主任,因工作安排,与宣传科长发生争执。男子指控,对方当众扇其耳光,还要拿烟灰缸,男子回了一拳,两人扭打。事后,对方左眼骨折鉴定轻伤,男子右手拇指也鉴定轻伤。然而,对方未被起诉,男子却被控故意伤害。同一法院先后三次判决,结果从有期徒刑一年,到无罪,再到免予刑事处罚,像坐过山车。男子坚称正当防卫,申诉多年,检察院认定下属打耳光属轻微侵害、无继续加害,男子不构成正当防卫,决定不抗诉。但男子不服,因为在这个事,他工作被停、工资停发,打算要继续申诉。
 
据悉,2017年5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原副主任王先生接到通知,到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主任办公室开会,参会还有该中心宣传教育科科长吴某等人,议题是科室人事变动、与当地媒体合作。
 
王先生回忆,会上他和吴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口角。王先生说,吴某当众扇他耳光,又拿起烟灰缸要砸,他本能还击,两人扭打倒地,被同事拉开。
 
吴某左眼受伤,王先生右手拇指也受伤。
 
现场有人称,吴某捂着左眼喊痛,被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吴某CT诊断报告显示: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内直肌与上斜肌间结节状稍高密度影,考虑局灶性出血可能,前额部及眶周软组织肿胀。
 
王先生这边,事发后也到附近医院检查,CT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等。
 
吴某的伤情先做了鉴定。2017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吴某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视力0.12,评定轻伤二级;左眼视野有效值≤80%,也评定轻伤二级。
 
王先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18日,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随后,王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而他的右手拇指也做了鉴定,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金桥派出所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王先生右手拇指近节基底骨折,应为间接暴力过度向侧方牵拉及扭屈所致。
 
2019年1月补充鉴定:右手拇指近节基陈旧性骨折,右手拇指掌指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评定轻伤二级。
 
于是出现两条线:王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吴某也因王先生右手拇指伤被立案侦查,但赛罕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唯一得出系吴某所致,决定不起诉。同一个冲突,一个被追诉,一个不被起诉。
 
赛罕区检察院指控王先生故意伤害。王先生辩称正当防卫:吴某当众打耳光,他忍无可忍才还击。他还质疑吴某的鉴定时机和标准。
 
2018年12月31日,赛罕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王先生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12日,赛罕区法院改判王先生无罪。检察院抗诉,2021年5月28日,中院撤销无罪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0日,赛罕区法院判决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王先生上诉被驳回,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再审后,仍维持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王先生,同一法院,三次判决从有罪一年、无罪到有罪免刑。
 
202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重办。
 
2026年8月24日,该院认定:吴某打耳光属轻微不法侵害,无继续加害,王先生不具防卫必要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决定不予抗诉。
 
但是,王先生不认可,对方先动手扇耳光,自己就是正当防卫,将继续申诉。
 
而王先生在事发后他工作被停、工资停发,近十年奔波维权,令人唏嘘。
 
有网友说,当众被扇耳光,羞辱难忍,还击是本能,先动手的吴某为何不被起诉?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看还手那一刻,对方若已停手,侵害就结束,再打性质就变了。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不是“谁先动手谁全错”,也不是“被打一下就能随便还击”,得看有没有紧迫危险、还击是不是为了制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某当众打耳光情节虽然达不到犯罪程度,但也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若王先生还击时,吴某已停手或侵害已结束,则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若吴某确实准备拿烟灰缸继续加害,则王先生还击具有防卫性质。
 
检方认为吴某打耳光属轻微侵害且无继续加害证据,故否定防卫必要性。但“轻微不法侵害”是否应直接排除出防卫起因,法律上值得商榷。
 
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还击时侵害是否仍在进行、还击是否为了制止侵害。
 
所以,王先生若继续申诉,应重点证明吴某确有继续加害的现实危险,或可迎来转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