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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猛安谋克迁入中原后,普通人如何和他们相处。 河南某县,一块原本属于本地农户

金代猛安谋克迁入中原后,普通人如何和他们相处。

河南某县,一块原本属于本地农户的耕地,有一天来了一批陌生人,他们拿着官府文书,说这块地已经划给某猛安的女真户口,原来的耕种者限期腾挪。

这事不是个例。金朝把大批猛安谋克迁入中原,从天会年间开始,断断续续,规模相当大,分布在今天的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地,是从本地汉人的田里拨出来的,新来的人拿到的是官府背书,腾地的人拿到的,有时候是一纸安置文书,有时候什么都没有。

两拨人就这样住到了一起。

猛安谋克是女真人的军政合一制度,猛安管辖若干谋克,谋克再往下是各户人家,平时务农,战时出兵,这套组织结构跟着金朝南下,整体打包移进了中原。

迁入的女真户,按规定分得屯田,不缴普通田租,改服兵役义务,日常由本猛安谋克的长官管辖,地方州县的汉官理论上无权直接干涉这批人的内部事务。

这个设计的初衷,是让女真军事力量分散驻扎在中原各地,既能随时集结备战,又能以屯田自给,减轻国库压力。

但住下来之后,现实比设计复杂得多。

分地是第一道矛盾。金朝给猛安谋克划拨的土地,有一部分来自无主荒地,但相当一部分直接涉及对原有田主的置换,被腾地的汉人农户,有的得到了补偿性的迁移安置,有的所获甚少,有的就这么成了自家地里的佃户,给新来的女真户交租种地。

地主换了人,地还是那块地,犁还是那把犁,也是同一片天。

日常相处,没有史书单独记一篇。能看到的,大多是案子和律令里的片段。

金代法律对猛安谋克与汉人之间的诉讼,有专门的程序区分。女真户内部的纠纷,走猛安谋克系统内部处置;女真户与汉人之间发生争端,则进入地方州县的司法程序,由汉人官员主持。

这套分轨处理的制度,在法律上很清晰,遇到具体案件时,谁来判、谁占上风,就另说了。

《金史·食货志》和相关律令条文里,涉及田土纠纷的记录不少,许多是女真户与汉人争地,或者因为田界不清、租赁关系混乱引起的争讼。

这类纠纷有时候积压多年,地方官员处置时动辄两头得罪,事情拖着不解,最后由朝廷出面重新丈量划界。

语言是另一道墙。女真语和汉语之间没有互通,迁入中原的猛安谋克户,第一代人里懂汉语的并不多,买卖、告状、日常交涉,需要通事从中翻译。

这批通事的角色相当微妙,信息经他们手,走了样还是没走样,当事人自己不一定知道。

通婚这件事,在金代是有明文规定的。金朝允许女真人与汉人通婚,但实际情形受地方习俗和两家意愿影响,在迁入初期,通婚比例并不高。

女真户聚居在特定区域,社群内部往来更密切,汉人村落和女真屯田之间,物理上有距离,社交上的来往也相应少一些。

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到了金世宗、金章宗年间,两族之间的通婚逐渐增多,史料里有记录的混合家庭在中原各地都有分布。

金世宗在位时,对女真人逐渐汉化这件事相当警惕。

朝廷多次下令,要求猛安谋克户保持女真语言和骑射传统,子弟须学女真字,不得荒废本族文化。

但中原的生活环境有自己的节奏,住久了,说的话变了,吃的东西变了,许多习俗跟着改,皇帝的敕令下到地方,执行力度因地而异,差别很大。

猛安谋克迁入中原之后,有一件事超出了最初的预期,就是这批人里相当一部分,渐渐不擅长种地了。

女真人的底子是渔猎,南下之前的生产方式里,农耕不是主业。

进入中原拿到屯田之后,按规定要自耕自给,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女真户选择把土地租给汉人佃户耕种,自己收租,过坐食的日子。

靠租子维持生计,比自己下田省事,但也带来了隐患。

租子是浮动的,粮价是浮动的,日子过得宽裕还是紧张,取决于那一年的收成和市场。

到了金朝中后期,史料里出现了猛安谋克户贫困化的记录,部分女真户因债台高筑,被迫将屯田典押给汉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分配给他们的土地。

朝廷对这个问题有所察觉,数次下令禁止将屯田典卖给汉人,也设法为贫困女真户提供救济,效果始终有限,屯田流失的情形断断续续。

汉人佃户种着女真户的田,女真户靠租子过活,女真户债务缠身之后又把地押给了有钱的汉人,这条路绕了一圈,土地的实际使用权重新回到了汉人手里,只是中间多了一层复杂的债务关系。

金章宗泰和年间,朝廷对猛安谋克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顿,试图重新厘清屯田归属,恢复女真户的自耕能力,效果在史书里记录得有些语焉不详,整顿之后贫困问题仍在持续出现。

1234年金朝灭亡,蒙古与南宋联手合围,蔡州城破,末代皇帝哀宗自尽。

分散在中原各地的猛安谋克后裔,在这之后的记录里大多消失了。

有的在战乱中死亡,有的流散到各地,有的在几代通婚之后已经完全融入了周边的汉人社群,说汉话,写汉字,祖上的女真名字只存在于族谱里,平时不再提起。

参考来源:
脱脱等:《金史·食货志》《金史·兵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
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