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位半失能老人,被家属送进养老院。他半夜想上厕所,觉得就几步路的事,犯不着叫护工帮忙,就自己撑助行器下床穿鞋,万万没想到,老人摔倒离世了。家属事后起诉养老院索赔41万,法院判决让他们意想不到!
这位高龄老人,晚年身体行动不便,属于半失能状态,走路起身都得特别小心。
家人可能也是考虑到专业照料,把他送进了当地养老机构安顿。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里,只包含基础看护,并没有24小时专人贴身陪护的服务条款。
在养老院生活的日子里,老人意识一直很清醒,脑子思路清晰,只是肢体行动跟不上,没法灵活活动。
事发这天的深夜,夜深人静,护工大多休息,老人夜里突然想上厕所。他不想麻烦别人,也觉得只是短短几步路,没必要打扰护工休息,就没按床头的求助呼叫铃。
凭着自己的力气,老人撑着助行器慢慢下床,打算弯腰穿鞋自行去卫生间。
可他年纪大、身体机能差,平衡能力严重不足,就在弯腰穿鞋的瞬间,身体瞬间失衡了,整个人摔倒在房间地面。
这一摔伤了身体根本,等养老院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异常时,早已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后续送医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没能留住老人性命。
家属无法接受老人的意外离世,觉得是机构看护失职,夜间巡查不到位,才导致悲剧发生。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养老机构告上法院,索要41万元赔偿。
面对起诉,养老院觉得很委屈。他们表示合同明确没有一对一整夜陪护服务,老人完全是自主行为摔倒,责任不该全算在机构身上,相关赔偿该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却推脱,不愿赔付精神损失相关费用。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给出了判决。
法官认为,悲剧的主要责任在老人自身。老人意识清醒,清楚自己行动不便、夜间独自起身有极大风险,却心存侥幸、不主动求助,自行做高危动作,是摔倒离世的核心原因,因此老人自行承担60%主要责任。
但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不能完全撇清关系。夜间巡查存在疏漏,没能第一时间发现老人意外,及时施救,看护履职不到位,需要承担40%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4万余元,养老院另行承担300元医疗费用。
家属和保险公司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大家不难看出,不是说老人入住养老院机构就要全权兜底所有意外。半失能老人具备基本自主意识,自己的侥幸行为,终究要承担相应后果。
同时也说明,养老机构的巡查看护责任不能松懈,哪怕没有贴身陪护约定,也要尽到基础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对老人生命安全最基本的负责。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机构属于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夜间巡查的义务。
老人自身不呼叫帮助、冒险独自行动是事故主因,按过错比例自担60%责任。养老院巡查存在漏洞,没及时发现摔倒,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赔偿。
要区分:安全保障不等于无限兜底,不是老人出事机构就全赔,法院按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相关损失由承保的责任险保险公司支付大部分赔款。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2026-9-13
欢迎关注她@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