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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冤!”河南许昌,一女子遭到55岁老板的多次性骚扰,对方称等公司做大了,就让女

“不冤!”河南许昌,一女子遭到55岁老板的多次性骚扰,对方称等公司做大了,就让女子成为他的女人。女子因为职级关系,不敢反抗,结果把自己给整抑郁了,导致需要长期服药,可老板还是没放弃骚扰女子。女子忍无可忍,宁愿丢了工作也选择了报警。之后更是将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赔20万元和一个公开道歉。法院这样判!

据悉,55岁的牛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30岁出头的王某的直属领导。平日里王某还充当着牛某的秘书,处理了不少相关事务,也经常需要开车接送牛某前往客户处拜访。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牛某对王某的好感倍增,毕竟王某能力出众,长得也不错,是贤内助该有的样子。

2025年6月22日中午,王某开车送牛某去到一处茶室谈生意。在车内时,牛某突然表达了对王某的欣赏,还表示不会强行逼迫王某,等未来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必须让王某成为他的女人。

王某对牛某并不感兴趣,只是碍于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敢当场驳斥。不过在牛某突然提出要拥抱或牵手时,王某明确表示拒绝。

之后的一段时间,牛某开始疯狂追求王某,这让王某感到十分困扰,且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后来王某被确诊患上了抑郁症,身体也出现了异常反应,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连正常上班都做不到。

不堪其扰的王某最终选择了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损失,同时要求牛某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但是牛某并不认可王某的指控,他并不认为自己对王某实施了性骚扰,他提出质疑:难道老板就不能追求女员工吗?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觉得只有肢体触碰才算性骚扰。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明白:语言、图像等非肢体接触的骚扰,同样属于性骚扰。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性骚扰的核心标准就两点:

第一、骚扰行为与性、暧昧婚恋暗示相关;

第二,违背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牛某一直追求王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接受,而且牛某在追求过程中,存在言语越界等情况,超出了正常追求对象该有的边界,这就可能构成性骚扰。

更何况,牛某还是王某的上级,王某处于弱势地位,不敢直接和牛某撕破脸。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通过王某提交的聊天证据,可以确定牛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牛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1464.63元,以及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牛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就提起了上诉,希望能推翻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牛某平时对王某的确存在动手动脚的行为,且言语中明确带有性暗示。在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后,牛某仍不知收敛。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上下级的关系,本身就自带权力差。员工在岗位上,很难毫无顾忌直接拒绝老板的一些要求,这种处境会放大骚扰带来的心理压力。

也不是说职场上下级之间完全不能谈恋爱,但追求要有边界感。一旦对方明确释放出拒绝、回避的信号,就应当立即停止,不能拿着“我喜欢你”当作借口持续施压。

您是如何看待职场中的正常追求和性骚扰的?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