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子约会两次,分别是300元以及320元,第二次多了20元是因为和第一次要求不一样,但约会后过了八九个月,男子被传唤拘留了,说自己和女子有非法交易。男子刚开始承认了,后来却反悔闹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
事情发生在山东烟台,男子鞠某一到晚上刷视频,看到视频中漂亮的小姐姐就受不了,大脑不受控制的就总想去找一些同城的异性朋友。
于是,几次三番下来,他还真的找到同城的异性朋友,只不过这个女生要收费。
双方约定好了价格,并且鞠某率先开好了房间。
鞠某第一次是比较放松的,毕竟只是300元,对于他来说并不多,而且他想了想还是要发挥的好一点,这样自己也能对得起这300元。
结果第一次很让鞠某满意,于是二人加了联系方式,并且转了300元给女生。
时光飞快,一眨眼过了一个月,鞠某这天晚上又有点不是心思,忍不住了又找了这个女子。
按照鞠某的想法,找谁都是找,重新找还挺麻烦的,不如直接联系上一次的这个女生。
但是鞠某想,这一回要有点奇特的,新奇的,于是对女生提了出来。
女生也是同意了,但要求多加20元,因此第二次是320元。
事后鞠某还是非常满意,给女子转完钱以后,他们二人就没有再联系了。
此后,鞠某一直都认真工作,努力为家庭的成长添砖加瓦,也没有想这些乱七八糟的事,好像一切都回归了正轨。
可是八九个月以后,鞠某被当地的派出所传唤了。
原来,女子在第二年的3月份,在一起扫黄行动中被逮捕了,事后根据女子的转账记录,发觉共计有100多人涉嫌。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说过什么做过什么,其实都可以查出,鞠某就是因为给女子转过账被发现的。
事后,鞠某认为警方已经发现了他,在狡辩下去也没有意义,于是大方的承认了这件事,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8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事后,鞠某自己一查,发觉事情让自己想的有点简单了。
他认为,自己是2024年9月21日和2024年10月7日的违法行为,可直到2025年6月,他才被传唤。
其中间隔了9个月之久。
鞠某查阅文件,发觉治安案件追溯时效为6个月,自己9个月以后才被传唤,这一点不符合要求。
也正是基于此,鞠某依法提起了复议和诉讼,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
但没想到,法院直接给驳回了,因为法院认为民警的办案一点问题也没有,流程全部合理合规。
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确实有6个月以后不处罚的规定,但前提是最后发生到被发现的中间间隔,是在6个月以内的。
而鞠某这件事并不是,他最后一次是2024年的10月7日,而公安机关是在2025年3月20日查获女子问题的,当时就已经固定了转账记录的证据,这个时间节点完全是在6个月以内的。
只是最终过了8个月才找到鞠某,是因为涉及的人员太多,调查取证需要时间,所以追诉他的日子就晚了一点。
可以说,此后长达几个月的取证和锁定,对比和排查,其实都是正常程序,这个办案流程不受6个月的限制。
所以,鞠某这件事到哪里都说不过去。
事后鞠某狡辩,说自己和女子是恋爱关系,转账是给她生活费。
但是女子自身都难保了,而且法律不采信事后对自己有利的口供。
最终,鞠某只能为自己的错误而买单,数月后的挣扎也毫无用处。
大家对鞠某的行为支持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