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9月11日报道,柳州的姚先生刚入职第5天,人事就发来解约通知,他反手就要求公司得赔1万。谁知公司急了,居然反咬他简历造假,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太阳]
2024年,姚先生入职柳州一家科技公司做电控工程师,试用期三个月,月薪一万。
他填了入职申请表,也签了员工手册,谁承想第五天,人事主管在聊天里发来解除通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本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用的,公司拿它来单方解除,条款方向就错了。
这个细节,后来成了认定违法解除的重要一环。
他先收到五天工资2300多元,随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支持了他,公司不服,起诉到鱼峰区法院,先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阶段,公司又提出,姚先生在外地也有类似劳动争议,怀疑他专门索赔。法院没有顺着这条线走,审查重点只有一个,这一次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指出,公司在仲裁中已承认五天劳动关系,诉讼中反悔,违反禁止反言。
入职申请表、员工手册、实际安排工作,这些证据合在一起,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简历造假能不能成为辞退理由?能,但门槛不低。
公司若按第三十九条主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拿出明确录用条件、具体考核证据,并在解除时把真实理由说清楚。
解除通知只写“部门综合评定”,条款又用错,这就难被认定为合法解除。
所以二审柳州中院维持原判,法官关注的是实际用工,而不是公司事后怎么定义。
人由人事招来,岗位由公司安排,公司对用工状态清楚,不能事后说成误会。
已付五天工资,也说明前面存在用工事实,解除时拿不出具体不合格事项,违法解除成立。
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按二倍计算,正好一万元。
这个算法,比“五天赔一万”的标签更值得记住。
对企业来说,录用条件要写清,学历怎么核、经历怎么查、试用期考什么、不合格怎么谈、解除引哪条,都应留痕。
人事发通知别套模板,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差别很大。
对劳动者来说,入职表、offer、打卡、群消息、任务截图都留好。
收到解除通知,先看措辞是“辞职”“协商”还是“公司单方解除”,不同写法,后续权利不一样。
简历注水当然有风险,背调一旦坐实,信用和机会都会受损。
可企业怀疑造假,也不能跳过取证和告知步骤,法律看的是这一次解除有没有依据。
有网友直言:“支持姚先生,电控工程师,估计是想利用试用期姚先生帮调试好设备,处理好BUG了,然后就是以这种理由开除了,果然很公司很奸商。”
不过也有人表示:“人力部的业务能力有问题,资格审核把关不够,应诉理由和证据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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