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河北邯郸,一88岁老人肺炎入院治疗。老人能自主呼吸,医生却给他上有创呼吸机。家属自作主张给老人摘掉呼吸机,但医院又再次强行给上了,借口“养肺”治疗。这导致老人无法脱机、气道长期开放感染,发展为重症肺炎,最终引发多器官衰竭,不幸离世。2名医生被吊销执业。涉事医生:科室违规操作是惯例。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23万余元。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家属追责6年,最终把赔偿全捐了,家属说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要把这种违规操作的盖子掀开。
一名88岁的老人患轻度肺炎,被家人送进医院治疗。
在家人看来,小病不能拖,治疗一下就能出院了,没有多严重,但也不能大意,毕竟老人年龄摆在那里。
老人刚入院的时候,自己能正常自主呼吸,根本用不着上有创呼吸机。
结果住院期间,医院直接给老人安排了有创呼吸机插管治疗。
家属觉得小题大做,自己动手把呼吸机摘了下来,摘完之后,老人呼吸照样平稳,病情一点没恶化。
可转头,医院又强行给老人把呼吸机插上了,对家属说,这是“养肺”治疗,一句都没跟家属解释,为啥明明能自主呼吸,还要长期插有创呼吸机?
更离谱的是,从插上呼吸机到老人病情恶化,医院从头到尾都没给家属签正规的《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医院一直拿《气管镜知情通知书》来顶替,故意把有创通气的致命风险瞒得严严实实。
就这么一直插着呼吸机,老人根本没法脱机,气道长期开放暴露在医院环境里。
结果,老人感染了,原本的轻度肺炎拖成了重症肺炎,最后多器官衰竭,2020年8月25日不幸离世。
后来,相关部门做笔录时,才发现,这种拿其他知情同意书顶替、无指征就上有创呼吸机的操作,根本不是哪个医生的单次失误,是这个科室运行了很多年的内部“惯例”。
家属把医院告了,一审法院判医院承担70%责任,赔23万多。
家属不服上诉,二审中院直接改判,认定医院同时存在程序和实质双重医疗过错,把责任比例提到了80%。
这回轮到医院不服了,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2名涉事主治医生因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直接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证书。
俩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想靠赔钱协商撤掉处罚,复议程序一直拖到如今都没出结果。
家属前前后后花了6年时间维权,追责期间,还有人说家属讹钱。
家属拿到26万余元全额赔偿之后,一分钱没留全捐了。
家属说自己不是为了钱,就是要把这种违规操作的盖子掀开。
2025年,河南郑州一名76岁的老年患者,因普通支气管炎入院,被医院无指征,安排了长达12天的有创呼吸机治疗。
期间,同样没签署正规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最终患者因气道感染引发败血症去世。
经司法鉴定,医院违规上机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3名涉事医护人员被给予行政处罚。
在我看来,不是单个医生操作失误,而是把违规操作当成科室运行的“惯例”,这就让人细思极恐了,相当于把患者的安全,当成了日常创收的常规成本。
医院连知情同意书都敢偷换,就是想出事之后逃避责任。
不能只罚一线的两个医生,科室的管理制度、背后的管理层责任也得一并追究。
不然,这种“惯例式违规”永远禁不了。家属维权之后把所有赔偿全捐出去,也说明很多患者家属要的根本不是钱,就是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具体到本案,医院隐瞒有创呼吸机的医疗风险,没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我认为,只要查实某一起医疗违规事件,就直接回溯该科室过去3年的同类诊疗记录,排查是否存在批量的同类违规操作?
这样,就从制度上避免只处理单个涉事医生,放过系统性违规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2026-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