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施工受伤,是生活中常见的侵权纠纷之一,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对涉及的家庭而言,至关重要,毕竟随随便便几十万元赔偿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可以说是灭顶之灾。那么,农村自建房施工受伤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今天看到一个最高法的案例,个人认为可以为我们讲清楚其中的关键,很值得学习。
通常而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农村自建房施工中房主和承建者存在两种关系,即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两类关系的责任判定,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法条支撑,责任划分标准清晰、权责截然不同。
针对个人劳务、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简单来说,房主或包工头按日计酬、直接管控施工人员、安排工作内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后,作为用工方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工人施工受伤,用工方需根据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做安全防护、违规指挥的,过错责任会进一步加重。
而针对建房包干的承揽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施工中自身受损或致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仅在定作人存在定作失误、指示不当或选任等过错时,才需承担对应比例责任。
这里有一个关键且争议的问题,即农村自建房,一般都是由小包工头承接,他们并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房主是否要为选任无资质施工队伍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此次最高法判例再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农村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村民自建2层及以下的住房建设活动,并未要求施工工人取得建筑资质证书,也未要求建设方选用具备建设资质的施工人员。所以,如果是两层及以下的自建房建设,就算选用的施工队伍没有建筑资质,也不存在选任过错,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对农村建房而言,口头人情不能替代法律规则,明确权责、规范施工、做好安全防护,才是规避纠纷、守护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