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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多棵红豆杉被齐根砍掉,11.9亩土地很快又种上了水稻,更让人想不明白的是

3000多棵红豆杉被齐根砍掉,11.9亩土地很快又种上了水稻,更让人想不明白的是,这块地原本就存在流转合同和权属争议,如今两年过去,树去了哪里、谁组织砍的、为什么能砍、损失由谁承担,几个最关键的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说清楚。
 
据《都市现场》报道,2013年宋先生与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7户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次性支付26.18万元取得11.9亩土地使用权,之后陆续投入160多万元种植3000多棵红豆杉,经过10年生长,不少树木直径已经达到十几厘米。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23年底,据报道,在宋先生认为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村里又将相关地块流转给本村人员刘苗会,到了2024年5月13日,宋先生发现地里的红豆杉已经被大面积锯断,林地随后被推平,此后连续两年种上了水稻。
 
宋先生后来报警,公安机关一度刑事立案,之后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议已经解决,因为刑事责任、土地合同效力、林木财产权、林地用途是否合法,本来就是几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刑事案件撤销并不等于民事和行政问题自然消失。
 
在我看来,这件事首先必须回答的不是红豆杉值多少钱,而是土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因为据报道,惠南镇12345反馈称相关地块在国土调查中涉及林地,按照现状不能直接种植水稻,如果这个信息准确,那么从红豆杉林变成水稻田,中间有没有依法办理手续就应该留下清清楚楚的记录。
 
《森林法》对这一点其实写得很明确,国家保护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同时禁止毁林开垦等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如果相关地块最终依法认定属于林地,那么是否存在改变用途、有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就应该由主管部门依据档案和现场情况作出明确结论。
 
我认为还有一条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森林法》第22条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存在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这条规定与这起事件目前暴露出来的争议高度相关。
 
换句话说,就算村里认为这块土地早已经被收回,宋先生也认为自己的流转合同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对于林地和林木权利还存在实质争议,正常的处理顺序也应该是先把合同、权属和手续弄清楚,再依法处置地上的树,而不是树先没了,随后大家再来讨论到底谁有权处理。
 
还有人看到红豆杉三个字,就直接把这件事理解成砍了3000多棵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我认为这里同样要把法律概念讲清楚,红豆杉中的野生植株确实属于重点保护对象,但最高法和最高检早已明确,人工培育植物除古树名木外,并不当然按照刑法第344条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处理。
 
也就是说,这批红豆杉是宋先生人工栽种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植物名称就直接推导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也可能是理解警方后来撤销刑事案件时必须考虑的法律背景之一,但人工种植不等于可以随便砍,林木所有权、采伐手续以及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仍然要依法判断。
 
《森林法》同时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原则上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因此如果报道所称这3000多棵树确实生长在依法认定的林地上,那么有没有采伐许可、由谁申请、批准砍多少、砍下来的林木如何处置,这些都应该能够通过行政记录查清。
 
在我看来,宋先生投入160多万元到底能不能全部获得赔偿,最终还要看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树木权属如何约定以及实际损失鉴定结果,不能仅凭个人报价直接确定,但3000多棵已经生长10年的林木突然消失之后,连林木最终去了哪里都没有明确答案,这显然不是一句合同纠纷就能完全解释过去的。
 
这件事真正应该做的其实并不复杂,把2013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拿出来,把村里后来所谓收回土地的依据拿出来,把2023年底再次流转的程序拿出来,再把林地属性、采伐许可、施工人员、运输记录以及红豆杉最终处置情况逐项核对,谁有权、谁越权、谁造成损失自然就会越来越清楚。
 
我一直认为,农村土地治理最重要的就是让规则保持连续性,因为一个经营者敢把几十万元、上百万元投到一块土地上,看中的就是合同和规则能够得到尊重,如果土地性质和政策确实发生变化,完全可以依法调整、协商和补偿,但不能让投资者面对一块突然被清空的土地,再自己证明曾经发生过什么。
 
所以这起事件最值得追问的不是一句是谁给的胆子,而是谁作出的决定、依据什么作出、有没有合法程序、造成多少损失以及最终由谁承担责任,3000多棵树已经无法自己说明去向,剩下能够说话的只有合同、审批文件、调查记录和法律,而这些东西越早公开核清,争议才越有可能真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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