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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重创仍坚守:小鑫遭遇分手后持续侵扰,多轮维权未果盼再审公正

‍一、相识相恋到决裂:分手后的不当联系行为2024年12月5日分手后,曾某的恶意侵扰毫无征兆地爆发:从当日起至12月14

‍一、相识相恋到决裂:分手后的不当联系行为

2024年12月5日分手后,曾某的恶意侵扰毫无征兆地爆发:从当日起至12月14日的一周内,他无视小鑫的明确拒绝,通过微信持续、密集地发送包含性侮辱、人格贬损的低俗言论,还夹杂着“蹲守跟踪”“调查其家人信息”等恐吓信息。这些信息持续不断,导致小鑫日间精神紧张、警觉性增高,夜间则难以入睡,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随着侵扰的升级,小鑫的精神状态逐渐严重恶化,对其心理状态造成极端负面影响——她难以承受这种持续的心理压力,也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在此情况下,小鑫选择向柳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核心诉求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曾某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鑫在曾某持续一周内天密集侵扰后,身心状况出现显著恶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脑科医院2025年2月16日的复诊病历记载,其因“前男友持续微信辱骂”导致病情复发,表现为“整晚失眠,情绪不稳、易激惹、烦躁”;同年7月12日的诊断报告显示,其SAS量表标准分达82分(重度焦虑)、SDS量表标准分达91分(重度抑郁),PSQI量表提示“睡眠质量很差”,脑涨落分析报告显示“大脑整体功能下降”,医师曾建议住院治疗。医学记录表明,小鑫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与曾某的持续性侵扰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小鑫提交的多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清晰记录了曾某主动侵权的全过程。曾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虽承认双方存在微信言语冲突,但未否认主动发送侮辱、威胁性言论的核心事实,仅以“吵架时发泄而已”对此解释为,却回避了自己先发起恶意侵扰的关键前提。

二、民事维权之路:案由纠偏与诉求驳回的困境

小鑫就曾某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后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后,小鑫向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请求判令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检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00余元。

针对派出所以“无公然性”为由不予处理的决定,小鑫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未以“公然性”为要件,曾某在一周内密集发送骚扰、威胁信息已实质侵害其权益。就“双方互骂”情节,小鑫强调其回应系在遭受持续侵扰后的被动反应,不应与主动侵权行为等同。一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将案由定为“名誉权纠纷”,并以“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双方存在互骂”为由驳回其诉求,认为曾某通过私信发送的信息未向第三方传播,且小鑫可通过删除、拉黑等方式避免影响,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小鑫提起上诉后,柳州市中院在民事判决中纠正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认可了《民事案由规定》(2020修改)中该类案由的明确规定,却仍维持原判,理由包括小鑫未及时拉黑曾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害与曾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小鑫始终主张,性骚扰构成要件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为必要,其提交的多份病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身心损害与曾某的主动侵扰直接相关,自身的回应性言论与曾某的主动侵权存在本质差异,但这些主张未能获得法院采纳,民事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三、行政救济碰壁:报案、复议与诉讼的多重阻碍

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小鑫于2025年5月29日向柳州市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曾某性骚扰及言语侮辱,派出所次日立案。经调查,派出所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无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对派出所的终止调查决定表示质疑,小鑫向柳州市城中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她在复议申请中详细阐述了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错误,强调曾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情形,同时提交了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所受的严重伤害。但柳州市城中区相关部门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终止调查决定,其理由与派出所的认定基本一致。小鑫在复议中提出的核心主张,包括对相关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对自身损害后果的证明以及双方言语冲突中主动侵权与被动回应的区分,均未在复议决定中获得支持。

小鑫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求,认为双方争议属情感纠纷,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即便存在性骚扰行为亦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判决未采纳小鑫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及精神损害的主张,未将其所述侵扰行为认定为治安违法。本案行政程序中的核心争议,包括该法第42条第5项是否以“公然性”为要件、小鑫的回应是否属防御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问题,在诉讼中均未成为支持小鑫诉求的依据。

四、再审坚守与维权反思:不止于个人公道的诉求

在民事与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后,小鑫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主张曾某的密集侵扰行为与其身心健康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证据链条完整。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并未将“公然性”作为构成要件,曾某的行为已符合“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标准;小鑫的回应属被动防御,与主动侵权性质不同;且相关诊疗记录已明确损害与侵扰之间的关联,符合性骚扰致精神损害可获赔偿的司法认定规则。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恋爱关系终止后的纠缠骚扰行为,本案中相关威胁言论应受到法律规制。

目前再审程序仍在进行。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网络私密侵扰中“公然性”是否必要、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主动侵权与被动防御的区分。其审理结果对明确类似案件中“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标准、防止将违法行为简单归为“情感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关乎公民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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