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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27岁女子,刚入职医院麻醉科才6天,却莫名其妙在医院离世,警方排除他杀

山西临汾,27岁女子,刚入职医院麻醉科才6天,却莫名其妙在医院离世,警方排除他杀,女子父母申请工伤,医院却说,确认工伤需要人社局决定,不是医院决定,而人社局需要尸检,明确死因,而女子父母不同意,希望女儿遗体完整。

27岁的姑娘,7月24号刚入职市中心医院麻醉科。

她之前在其他医院干过,后来回了老家,一个人租房子住。

家里人说,7月27号、28号那两天,她还和母亲、姑姑正常聊微信,情绪状态都没啥不对劲的,谁都没想到,这竟是最后的平静。

7月29号傍晚6点27分,监控拍到她做完手术后消失在画面里。

那天晚上家里人没联系上她,也没太往坏处想。

直到第二天,7月30号上午10点03分,保洁员在麻醉科一个医生专用的楼梯背后发现了倒在地上的她。

医院赶紧抢救——10点04分判断已经没了呼吸心跳,立马心肺复苏;10点07分麻醉科副主任带人过来,插管、给药、肾上腺素一支接一支推。

后来急诊科、心脑监护室的人都来了,10点24分把人转到麻醉恢复室上呼吸机,中午1点又送到心脑监护室。

但人还是没救回来,她爸后来说,人应该凌晨左右就走了。

警方那边很快出了结果,排除他杀。

可事情卡在了工伤认定上,父母想申请工伤,医院说这事不归医院定,得人社局说了算。

人社局那边要明确死因,就得尸检。

但女孩的妈妈舍不得,希望女儿遗体完整,不愿意做尸检。

遗体就这么一直停在殡仪馆,两个多星期了,没法安葬。

医院那边说,表都填好了交给人社局了,正在走正规流程。

至于有没有给这个刚入职6天的姑娘买工伤保险,医院没直接回答。

记者问当天工作情况,医院也不愿多说,挂了电话。

有律师分析说,尸检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在这种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可能是认定工伤最关键的东西。

不尸检就没法确定死因,确定不了死因工伤就认定不下来,家属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一边是母亲想保全孩子遗体的完整,一边是认定工伤必须查清死因的程序要求,这个结,不好解。

这么年轻的生命,刚入职新单位才6天,人生还没完全展开,就这么突然没了。

现在遗体在殡仪馆停了两个多星期还不能下葬,一边是母亲舍不得女儿再挨一刀,想让她完整地走;一边是人社局按规矩办事,死因不明没法往下走。

两边都有自己的道理,但夹在中间的父母,是最难受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家属的情感诉求,在这个案子里撞上了,而且暂时找不到出口。

从法律上讲,人社局要求明确死因,不是故意为难人。

工伤认定有严格的证据要求,特别是这种非外力致死的突发情况,死因是关键。

没有尸检报告,死因就存在疑问,认定工作确实没法推进。

从情感上讲,家属不愿意尸检,也完全可以理解。

刚失去亲人,悲痛还没缓过来,就要面临“要不要解剖”的抉择,换谁都难受。

而且警方已经排除了他杀,在父母心里,死因似乎“差不多清楚了”。

警方排除的是刑事案件,不是医学上的死因鉴定。

呼吸心跳骤停只是一个结果,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骤停,是过劳、心源性猝死、还是其他突发疾病,这些只有尸检才能说清楚。

而这一点,恰恰决定了这件事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件事没有对错,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更是一个普通家庭在面对制度程序时的那种无力感。

父母只是想给女儿讨个说法,却被迫要在“保全遗体”和“争取工伤”之间做选择,这个选择本身,就是另一种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女子7月29日18时27分完成手术后失联,7月30日10时03分被发现时已呼吸心跳骤停,其父称“人应该是凌晨左右就死亡了”。

关键在于其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属于突发疾病。

但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死因无法查明,人社局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突发疾病”这一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若因申请人拒绝鉴定导致无法查明死因,可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形成了一个死循环——不尸检,就无法证明符合工伤条件;无法证明,就无法认定工伤。

为此,你怎么看?

内容来源于: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