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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8岁已婚男子在银行工作期间,不仅与婚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利用职权违规

北京,58岁已婚男子在银行工作期间,不仅与婚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利用职权违规报销套取单位财产,公然包养女子以及补贴妻女每月30万~50万元的生活费。为了保持奢靡生活,男子违规贷款买下万柳书院一套价值3100万元的房子,月还贷要9万余元,而男子的行为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据悉,男子蒋某深耕银行系统多年,2014年便升任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助理,跻身分行管理层,手握多家支行管理权限。

在2015年,蒋某看中北京海淀区万柳书院一套总价3100万的高端住宅,光是首付就要1200万元。

为了凑齐房款,蒋某开始利用职务特权,谎称亲属要购房,向下属支行施压突破信贷审核规则,先后两次要求下属支行违规放出900万元,然后去交齐了首付款。房屋到手后,每月固定房贷高达9万余元。

2016年7月,蒋某被调任乌鲁木齐分行去做党委书记、行长,成为当地分行说一不二的“一把手”。

在到岗不到半年时间,蒋某已经摸清报销、项目开支的监管漏洞,开始动歪心思套取单位公款。

日常他随手拿出各类餐费、办公用品发票,交代下属走营销经费报销流程,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下属看着发票存在连号、品类重复等明显破绽,心里满是疑虑,可碍于对方一把手身份,没人敢提出质疑。

自从2016年11月至2021年11月,整整5年时间,蒋某一边靠零散虚假发票套现,一边虚构合作项目、签订虚假业务协议虚列开支,前后累计从单位套取资金2100余万元。

再此期间,蒋某还包养了一个情人,每个月都给情人几万元的零花钱,甚至还让手下员工给情人转账,这事闹得分行的工作人员人尽皆知,但无人敢说闲话。

2020年,蒋某被调回北京工作后,他依旧没有收手,持续用同类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仅回京后作案金额就达到680余万元。

然而违法犯罪总有失手的时候,2024年8月份,蒋某因涉嫌重大职务违法,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留置。

据悉,由于蒋某实施违法行为的周期长、资金流水繁杂,办案机关整理出卷宗足足500余本,资料甚至装满了三辆车。

面对办案人员讯问,蒋某反复强调自己并非天生贪腐,实在是被高额开销压得喘不过气才犯了错。

原来,每月固定9万元的豪宅月供,对于蒋某来说还能支撑得起,但加上包养情人,以及妻女每月开销30万~50万元,这实在让他无力支撑。

可过惯了奢靡生活的蒋某,不愿降低消费档次,只能依靠职权套取公款填补缺口。

同年10月,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次年1月份,检察院以贪污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两项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

为了减轻处罚,蒋某不仅主动认罪认罚,还全额退缴2000余万元违法所得。

可即便如此,蒋某仅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无法免除两项重罪叠加的严厉刑罚。曾经风光无限的分行行长,终究栽在自己无止境的消费欲望中。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通过违规发放900万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违反国家信贷管理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放贷9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所以应当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考虑对蒋某量刑。

其次,蒋某作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行的党委书记、行长,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法定职责,所以蒋某在任职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蒋某虚构开支骗取单位公款2100余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蒋某既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又犯了贪污罪,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应当数罪并罚,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对蒋某作出12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205万元的罚金。

至于那些知情不报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涉嫌故意包庇、玩忽职守等相关违纪行为,同样也应当受到处罚。

最后,从前途光明的分行高管,到退休前夕沦为阶下囚,蒋某的悲剧没有复杂外因,只是贪欲一点点吞噬底线。高额房贷从来不是贪腐的正当理由,权力更不能用来为个人奢靡生活买单。希望所有公职、国企管理人员必须守住的两道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