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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桥打人事件,打人虽解气,后果很严重文|庄志明律师武汉是一个舆情不断的城市,

武汉天桥打人事件,打人虽解气,后果很严重

文|庄志明律师武汉是一个舆情不断的城市,今天又是一个大新闻来了: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8月10日通报,8月9日晚9时35分,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人行天桥上有人发生肢体冲突。该局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金某(男,45岁,街道城管协管员 )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女,44岁 )、任某某(男,45岁 )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某、任某某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

随后,金某同事严某(男,39岁)、郭某(男,40岁) 闻讯赶来,3人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

目前,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事件很显然,三名城管协管员因在天桥上与摊贩冲突后围殴对方,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冲突的起因却是二摊贩先动手打伤了协管员。我看网上的观点,有同情小商贩的,认为小商贩不容易,城管管得太严了;也有同情城管协管员的,就拿那么点钱,被打了,还不能还手?这两方的声音听起来是同情协管员的声音占上风。这情况太难得了。事件分两个时间阶段:

第一个阶段——摊贩黄某某、任某某殴打协管员金某,致其面部受伤;

第二个阶段——3协管员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

现在的结局是: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措施,显现殴打后果是很严重的。对比摊贩黄某某、任某某暂未有处理措施的情况看,他们殴打协管员金某的情况要轻好多,包括金某受伤情况要轻好多。两个阶段的殴打都是不法行为,《警情通报》先通报了后一阶段的不法行为人的处理情况而未通报第一阶段的不法行为人的处理情况,只能说明协管员殴打摊贩的严重伤害情况肉眼可见,太明显了。

8月9日发生的殴打,8月9日《警情通报》即出,我估计摊贩黄某某、任某某的伤情鉴定都还没出来呢。黄某某、任某某的伤情目前表面上肯定很严重,后期若达到轻伤,此刑事拘留无比正确;后期若没有达到轻伤程度,案件性质可由刑事转为治安,变更为治安拘留。也可变更罪名,由故意伤害变更为寻衅滋事,继续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网上有网民以正当防卫为协管员辩解,从《警情通报》的“随后,金某同事严某(男,39岁)、郭某(男,40岁) 闻讯赶来”文字表述看,协管员的打人行为无论如何和正当防卫也搭不上边。

协管员的做法连以暴制暴都算不上,只能算得上以暴力报复暴力。摊主作为普通执法相对人,没有实施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协管员的殴打行为没有对应的防卫起因。协管员是情绪冲动下主动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完全不具备防卫的主观意图。

3名协管员结伙殴打他人,已涉嫌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本质是主动的、不计后果的暴力侵害行为,和正当防卫的制止侵害属性完全相悖。打人虽解气,但后果很严重。法律从未授权城管协管员(抑或其他执法人员)通过殴打方式来“执法”,这类暴力伤人行为不属于合法履职范畴,更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协管员殴打行为无关“执法权”,具备不具备独立执法权,协管员的暴力行为均涉嫌犯罪。但协管员暴力行为必须考量其前因,这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要一分为二对待这起事件,而不能孤立看待。协管员金某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任某某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争吵中,黄某某和任某某率先动手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黄某某和任某某率先动手殴打协管员金某的暴力行为是前因,没有这个前因,就没有协管员“集体”的暴力行为。黄某某和任某某动手殴打金某的前因又是什么呢?

初步看下来,是金某的日常巡查以及后来的口角。金某的日常巡查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城管作为城市秩序维护者,其依法依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协管员在限定范围内开展巡查辅助工作也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城管工作,很多网民向来精分:网上做圣母,同情占道的摊贩,声嘶力竭要求城管“人性化”管理;

线下开车骑车遇到摊贩占道则抱怨城管尸位素餐,要求严管乱占道。这种脑血栓堵塞的精分言行,在生活中很多很多,只要没直接关乎自己利益,对任何不法行为都叫囔“人性化”执法。一旦和自己利益密切相关,再小的不法行为也是喊打喊杀,斩尽杀绝。武汉的摊贩离我很远很远,他们再怎么违规也挡不住我上下班开车的路,但我还是要说,城管的管理必须按照规矩来,必须硬起来,而不是“宽软松”。

“宽软松”的管理模式很容易形成“不法行为合法化”的惯性僵局,让摊贩在不法行为中失去自我,感觉自己的行为很合法很合理很正当的样子。实际上,“宽软松”的执法模式看起来对摊贩“人性”了,但其实并不“人性”。一部分“胆子大”的摊贩享受到“人性”的好处,就必然伤害另一部分“胆子小”(守规矩)的摊贩的利益。

比如,同一个街道上店外开店行为,如果对店外开店的行为不予管理,听之任之,置若罔闻,那人家老老实实没干店外开店的商家就吃亏了。是不是这个道理?法律的人性在哪里?法律的人性应该保障守规矩的人的利益,让守规矩的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人性。如果执法部门让个别人从挑战规则、突破规矩中得到好处,那不叫人性,那叫鼓励学坏。

从这个角度说,武汉天桥打人事件,是两个方面的打人,而不是单方面的打人,这两个打人行为要结合起来研判,处理了协管员打人行为,也得处理摊贩打协管员的行为。商贩和摊贩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免罪标签”,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警情通报》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我相信武汉公安一定会严格执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