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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利用职位和身份,婚内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关系,他还向服务的辖区内的4名烟

重庆,男子利用职位和身份,婚内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关系,他还向服务的辖区内的4名烟农陆续借款16.5万元用于买房、买车、养情 人。事发后,公司以男子生活作风存在问题为由,与男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男子不服,认为婚内出轨属于私德问题,向烟农借钱属于普通借贷,这都是私事,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开除。之后,男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每月12000元的工资损失。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陶某在2000年1月份入职了烟草公司奉节分公司。当时陶某从事的是技术员岗位,对接辖区内的烟农,月工资有7579.28元,收入算是相当不错了。

2017年1月1日,陶某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乎等同于可以干到退休。

然而2014年开始,陶某多次以要买房、买车为由,向其所服务的辖区内的4名烟农陆续借款,合计16.5万元,其中一笔借款的还款周期达到了9年多时间。

不仅如此,从2021年开始,陶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先后结识了女子王某和黄某,并多次发生关系。此后直到2025年,陶某与她们都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直到被陶某自己的家属举报至单位。

公司对于陶某的纪律和个人行为问题十分重视,对于进行了多次约谈,但陶某始终不认为自己的问题需要公司来处理,认为这都是个人的私事。

可公司认为陶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形象,于是经党组研究,对陶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陶某没有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他不认可,还申请了劳动仲裁,但遭到了驳回。

陶某还是不服,又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每月12000元的工资损失。

在庭审中,陶某明确表示:

其一,婚外交往只是婚姻内部道德问题,属于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生活,劳动关系只约束上班履职行为,单位不能拿员工私生活作风不当作为开除的理由,过度干涉员工的个人隐私。

其二,自己向烟农借钱有借条、属于民间正常周转,双方自愿借贷,不存在权钱交易,不能因为借贷双方是职工和服务对象,就直接定性违纪,开除处罚过重,属于“过罚不相当”。

其三,自己与烟草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是烟草专卖局,这分属不同主体,烟草专卖局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

其四,自己工龄已经长达25年,而且与公司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单方终止合同。

但公司辩称:

公司的规章制度早已内部公示、全员学习,陶某在岗多年理应知晓条款,不存在不知情、未告知的情况。

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生活纪律;向管辖范围内烟农借款,属于利用职务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直接违反群众廉洁纪律,两条均明确列为可开除的严重违纪情形。

陶某作为片区技术员,日常对接大量烟农,群众认可度高,他向烟农大额借款极易让烟农产生“不借钱就难享政策扶持”的顾虑,而陶某长期婚外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破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客群信任。

公司开除陶某事经过职代会、工会双重民主审议,处分文书依法送达,全部流程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工会前置程序的要求。

因此,公司开除陶某的行为合法,请求驳回陶某的诉请。

法院怎么判?

陶某在婚内长期与两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严重违背了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序良俗,而且他还向职权管辖下的烟农长期大额借款,极易滋生利益输送隐患,破坏行业廉洁形象。

既然涉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严禁这类行为,且已经做好公示,那陶某应当遵守,否则公司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查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认为合法,未与法律、公序良俗冲突;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完成内部公示告知;陶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陶某的诉请。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同样遭到驳回。

也许有人认为,员工下班之后的行为,公司是管不着的。

但是违背公诉良俗的行为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同样有约束的权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陶某作为党员,且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其掌握烟农扶持、技术指导、烟叶收购等职权,双方地位不对等。烟农碍于陶某手中权力,很难拒绝借款请求,客观形成隐形利益捆绑,即便按时还款,也破坏廉洁从业准则。

因此,遵纪守法、恪守公德从来不是只在上班的那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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