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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主要信源:(新华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提高一倍)

2024年深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一则建议引发全网热议。

针对“扶老人被讹”乱象,她主张若对方无任何证据却索要天价赔偿。

应直接按敲诈勒索起诉,即便不够判刑也须高额罚款,让讹人者付出切肤之痛。

这番话精准击中了公众积压十余年的隐痛。

回望过去,路遇老人摔倒,路人纷纷绕行或先举手机录像的场景。

已成为一种令人心酸的社会常态。

这种集体性谨慎,并非人心不古,而是源于一种名为“成本恐惧”的自我保护。

曾几何时,扶起跌倒老人的彭宇案,像一道无形的裂痕。

让“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质问,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悬在好心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那以后,善意被高昂的自证清白成本所绑架。

一旦被讹,即便最终能洗清冤屈,当事人也往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和精神损耗。

而讹诈者却常常只需轻描淡写一句“年纪大了记不清了”或“误会一场”便能全身而退。

违法成本与维权成本之间的巨大剪刀差,让许多原本热心的路人选择了明哲保身。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本质上是在试图修正这种失衡的法律天平。

她并非主张对老年人一概而论。

而是将矛头精准指向那些“无中生有、狮子大开口”的恶意讹诈行为。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早已对敲诈勒索行为有明确界定。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在于,过往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往往倾向于“和稀泥”。

以“人道主义”或“年龄因素”为由,对讹诈者从轻发落,甚至不了了之。

这种“宽容”无形中助长了碰瓷者的气焰,让他们觉得这是一条低风险、高回报的生财之道。

教授提议的高额罚款,其意义远不止于经济惩戒。

它更像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定心丸”和“警示牌”。

当讹诈的代价从“道个歉就行”变成“罚款到倾家荡产”。

甚至留下案底影响生活,潜在碰瓷者的算盘自然就打不响了。

例如,此前已有案例显示,当监控证明老人系自行摔倒。

而家属仍坚持索赔时,警方迅速介入,最终不仅索赔未果。

家属反而因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未遂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这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正是李玫瑾建议想要推动的常态。

法律不应只是事后补救的稻草,更应是事前震慑的利剑。

当然,这一建议也引发了关于证据标准与司法尺度的讨论。

有人担忧,若仅凭“拿不出证据”就认定敲诈,是否会误伤真正需要救助的伤者及其家属?

对此,建议中明确的前提是“拿不出任何证据”。

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基本原则,但这更多适用于刑事定罪。

在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中,若一方主张权利却无法提供任何基础证据。

反而向对方索要巨额财物,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此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无辜的施救者,而非让“谁弱谁有理”的逻辑继续蔓延。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的“好人条款”已经为见义勇为者筑起了防火墙。

李玫瑾的建议则是为这堵墙加装了更坚固的“防盗门”。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建议触及了社会信任重建的核心。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让行善者寒心,更不能让作恶者得利。

当法律能够清晰地界定“扶”与“讹”的界限,并让越界者付出沉重代价时。

公众心头的顾虑才会真正消散。

那时,我们或许能重新看到这样的场景。

路人毫不犹豫地扶起跌倒的老人,无需先找摄像头,也无需紧张地录音。

这种回归,不是靠道德说教实现的,而是靠法律对恶行的零容忍和对善行的坚实兜底换来的。

我认为李玫瑾教授作为长期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专家。

其建议的深层逻辑在于提高违法者的预期成本,从而改变其行为模式。

这并非要制造对立,而是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契约,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当道德的感召力在现实利益面前显得苍白时,法律必须挺身而出,用强制力为善良撑腰。

扶老人,本该是无需犹豫的本能,如今却需要法律来“护航”。

这虽显无奈,却也是通往社会信任重建的必经之路。

唯有让讹诈者明白,利用他人善意进行敲诈的“生意”已无利可图且风险巨大。

我们才能迎来一个路不拾遗、老有所扶的温暖社会。

法律不应让好人流泪,而应让恶人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