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8月9日晚。城管协管员金某巡查,跟摆摊的黄某某、任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任某某先动手,打了金某。金某两个同事严某、郭某赶来,三人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结果: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注意,被刑拘的是城管这边三个人,不是摊贩。这事的教训很直接——执法者动手,性质就变了。 摊贩先打人,是治安问题,可以报警处理。但城管同事赶来"以暴制暴",三打一,就变成了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城管协管员,不是正式警察,没有执法权,更没有打人权。巡查发现摆摊,劝导、上报、联合执法,都是正常流程。动手?越界了。而且,同事闻讯赶来"帮忙",不是帮忙,是抱团施暴。三个人打两个人,人数优势、体力优势,这不是"制止冲突",是升级冲突。武汉警方处理得干脆:谁动手谁担责,不管你是不是执法者。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要判刑,不是拘留几天完事。对摊贩来说,摆摊谋生不容易,但动手打人也不对。对城管来说,维护秩序是职责,但动手打人就是违法。双方都有错,但执法者错更大。因为执法者代表的是公权力,公权力动手,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武汉的朋友,这事你们怎么看?武汉天桥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