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以及退还20.36万钱款。第三者辩称自己不差钱,这些转账全部是业务报销和资金周转,根本不是赠与。女子的前夫承认,在这十一年间,他确实赠予了第三者9万元。即便前夫亲口认可,法院依旧驳回了女子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女子没有拿出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前夫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第三者。同时,二人离婚,并不能直接认定是第三者造成的,所以1元的精神损失费也不予支持。
男子是一名知名的主持人,长得帅气又多金。
这么优秀的人被黄女士遇到了,当时黄女士也相当不错,样貌、品行、工作,那也是一等一的好。
因此,他们就自然而然的结婚生子了。
可是婚后的生活,没有恋爱时的甜蜜包容,两人很快就产生了矛盾。
但是他们还是坚持继续一同生活下去,一直没有离婚的念头。
直到2024年1月,两人终于不想再迁就对方了,于是果断踏出了那一步,分道扬镳,各自安好。
不过离婚后,黄女士才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前夫早在2013年就和罗某在一起了。
两人在一起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两个孩子。
一个出生于2021年,一个出生于2023年,全部都是在他们离婚之前所生的。
这个时间跨度非常长,两人2024年离婚,而前夫和罗某从2013年就在一起,整整隐瞒了11年。
自己的前夫当时有钱又有颜,那这11年里,到底有没有给对方花钱?以常人的视角来看,那肯定是有的。
因此,黄女士深入调查后发现,有20.36万的资金明细对不上,认定这笔钱,就是前夫在这11年当中转给第三方的。
所以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是为了追回婚内共同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直接起诉罗某,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自己一元精神损失费,并且退还这20.36万元。
可是罗某辩称,自己是女强人,根本不缺钱,只图感情、情投意合,对方根本没有给自己任何经济赠予。
甚至直言,自己最不缺的就是钱。
而黄女士的前夫也坦然承认,自己在婚内,确实只赠与了罗某9万元,其余款项都不存在赠与情况。
原本大家都以为,前夫都亲口承认了,不说全额退回20.36万,至少这9万是铁定要返还的,毕竟当事人都认可。
然而,法院并没有这样判决。
因为被告是罗某,她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这笔钱是赠与,而黄女士也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20.36万、以及前夫自认的9万元,都属于无偿赠与。
最终法院直接驳回了黄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就连一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予支持,因为法院认为,两人离婚时,黄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离婚的原因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将离婚的责任全部归责于第三方罗某。
不少人看完一审判决会心生疑惑:前夫都自认赠与第三者9万元,就算20.36万不能全额返还,这9万总该返还吧?
丈夫移情别恋、冷落原配,婚姻破裂怎么会没有第三者的因素?为何就连象征性1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
一、前夫自认9万赠与,为何一审连9万都不判返还?
前夫的自认,仅约束他本人,不能直接约束被告第三者罗某。
本案被告是罗某,其全程抗辩转账属于业务报销、资金周转,否认赠与。
仅有男方口供,缺少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客观证据佐证9万是婚外无偿赠与,不能单凭口供给第三者定责。
同时原配起诉是主张全额20.36万,未将9万拆分单独起诉。
款项性质混杂、证据模糊,一审便直接驳回全部诉求,没有单独裁断该9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主张返还财产。
道德上男方过错确凿,但民事诉讼证据为王。
一审并非终局,上诉若补强客观证据,仍有争取二审改判返还9万的机会。
二、丈夫出轨冷落妻子,婚姻破裂难道没有第三者的责任?
生活上婚外关系确实会破坏夫妻感情,但法律讲究直接因果关系。
婚姻破裂往往是多重矛盾叠加的结果。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约束的是配偶双方,而非第三者。
丈夫背叛婚姻的根源,在于丈夫自身违背忠实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离婚结果直接由第三者的行为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追责对象仅限夫妻当中的过错配偶,并不包含第三者。
三、为什么1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仅介入他人婚姻,一般不构成对原配的独立侵权。
只有第三者存在侮辱、诽谤等独立侵权行为,才可以向其主张精神赔偿。
本案中原配应当向前夫主张精神损害,而不是起诉第三者。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