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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位老人,买的200万保险,退的时候要损失92万,工作人员看到于心不忍,直

陕西,一位老人,买的200万保险,退的时候要损失92万,工作人员看到于心不忍,直接联系好媒体,实名举报自己的公司,希望马上停止欺骗老年人,所谓的送米送油都是幌子,就是把老年人聚在一起讲课,承诺有政府补贴,还可以给予3—4%的收益,那遇到难缠的顾客就统一说辞,是员工个人行为,逼迫员工离职担责,男子入职十年就煎熬了十年,现在实在扛不过去了,不想再内耗了,大胆的说出实情。

在十年前,姚先生进入陕西的一家保险分公司,在里面处理一些售后工作。

他不善言辞,不适合推销,但心地善良,又有耐心,所以这个岗位十分适合他。

但是对于正常的售后,他没问题,能够为公司分忧解难,也能够为来访的顾客处理好问题。

可是他慢慢的发现,有很多问题是人为造成的,而不是顾客心甘情愿买了后,因为自身原因,要退保或者要赔偿所产生的售后。

为什么是人为造成的呢?

就是这家公司为了多推销业务,从别的公司买了很多老年人的信息,再挨个打电话说可以送米送油等这些小礼品。

他们是吃准了老年人有退休工资,平时也没事干,喜欢聚一堆搞热闹的心态。

这些老年人十有八九都会来。

来了后,他们并不是给别人好好的讲解自己的产品,别人有需求自愿而购买没问题。

反而他们是做那样的宣讲,专讲老年人喜欢听的,能够给对方洗脑的。

比如说自己的产品是获得了政府的补贴的,你们买来后可以躺赢,每年会按照3%至4%的收益给到你们。

还举例说明,某某哪一年获得了多少收益,你们只要花多少钱买了后,年底又会获得多少收益?

这些老年人一旦手里有钱,也想多挣一点,不给儿女添负担,绝大多数都会或多或少拿钱出来购买产品。

但真正的产品有那么好吗?因为这些大部分内容都是吹嘘出来的,真正到了收益的时候少之又少。

相反,很多产品一旦投入进去,还是亏本。

比如说一个老年人花200万买的保险,最后退保的时候只能拿到108万,直接损失92万。

老年人本想是多挣一点钱,不给儿女添麻烦,现在居然把老本亏出去一半,直接痛到在大厅里面打滚,完全缓不过气来。

姚先生看到后心生怜悯,但是很多领导看到后不以为然,还觉得这个顾客怎么这么难缠呢?

就这样忍了一天又一天,他还是需要挣钱吃饭,他还是需要养儿养女,但是这份工作越来越不适合他了。

他的良心让他过意不去,他的良知让他一定要远离这项工作。

因为公司除了误导老年人,连自己的员工也不放过,他们都只是一个棋子而已。

一旦出事,公司领导直接推给员工,说是他们违规操作,属于个人行为,对外会给老年人一个交代,直接把员工辞退。

也就这样,为公司卖力干活的一些员工,成了公司的弃子,直接被辞退,还落下坏名声,成为了老年人口中的坏人。

姚先生觉得即使离职也不该这样无声无息的离开,人终归是要把正义的一面展现出来的。

因此,他联系好媒体实名举报了该公司,把所有他们的违规操作和见不得光的一面全盘托出。

这个案子,很多人会问,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大致会怎么处罚?

老年人的损失是不是就真的拿不回来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首先,先说处罚。

如果监管查实,这家公司存在购买老人信息、虚构国家补贴、许诺合同以外3‑4%收益,系统性误导老年客户。

第一,对保险公司机构,可以罚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可以停业整顿。

第二,对于策划、组织这类宣讲的领导层、直接主管人员,可以罚款、警告,严重的还会行业禁入,以后不能再从事保险相关岗位 。

至于一线业务员,要分清责任。话术、营销模式是公司统一安排的,就不能全部甩锅说成业务员个人行为。

法律上员工履职行为,责任首先归属于公司。

业务员完全只是执行,没有个人恶意,不该全部由业务员背锅。只有个别业务员自己额外弄虚作假,才单独追责。

再来大家最关心的:老年人的损失,是不是补不回来?

并不是。

如果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当时宣讲虚构国家补贴、虚假承诺收益,属于欺诈,老人是可以请求撤销这份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 。

但现实有一个现实障碍,很多口头的忽悠,没有录音、没有宣传材料留存,证据不足,维权就会非常艰难。

如果证据扎实,老人200万的这笔保单,理论上是有机会拿回全部本金,而不是退保只拿108万。证据不足,就很难全额挽回损失。

当然,不要觉得,保单白纸黑字签了字,就一切板上钉钉。

签字,是建立在没有被欺骗的前提之下。被欺骗作出的签字,法律可以否定它的效力。

但也要客观讲,维权不是躺赢,证据是关键。

宣传页、录音、聊天记录、当时的双录资料,这些都是维权最重要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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