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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屯一名男子找了个女友,恋爱时两人卿卿我我,男子也大方,给女友转了11万多,

新疆奎屯一名男子找了个女友,恋爱时两人卿卿我我,男子也大方,给女友转了11万多,每笔大额转账都特意备注是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不料,两人热乎劲过了直接分手,男子觉得人财两空就反悔了,转头把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还钱,最后两级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求,一分钱都没要回来。

2023年10月陶某和罗某认识,不久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

刚在一起的时候小情侣之间爱意正浓,陶某为了表达心意,经常给罗某转钱,小到买礼物的几百几千块,大到整笔的生活费,前后加起来有11万多。

因为是真爱,陶某每次转钱的时候都会特意写上备注,什么“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

这些爱意满满的表达看着情真意切,罗某自然也没有多想,收到钱就直接收了,从来没说过这是借的。

不料,情侣之间的热乎劲过了,各种矛盾出现,双方不再包容各自的缺点,感情就出了问题,吵了几次之后双方彻底分手。

陶某看着之前的转账记录越想越不甘心,觉得自己钱花了人没留住,太亏了。

他找前女友要钱,女友找出聊天记录甩在他面前称:“覆水难收,别让我瞧不起你。”

讨要无果,还是生了一肚子窝囊气,陶某心有不甘,直接向法院起诉。

开始他说这些钱都是借给罗某的,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借款113363元。

法庭上,罗某直接拿出了转账记录的截图,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是自愿赠与,根本没有借钱的意思。

陶某见借款的说法站不住脚,当场就改了诉讼请求,说这是赠与合同纠纷,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让罗某把钱还回来。

陶某的算盘打得啪啪响,他知道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很多时候会被认定是附结婚条件的,要是最后没结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他甚至在法庭上说罗某和他在一起就是为了骗钱,存在欺诈行为,可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方骗了他。

反而那些转账备注全是他自己亲手写的,每一个字都清清楚楚表明是自愿给的,还特意说了不要求结婚,只要对方陪伴就行。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直接驳回了他的诉求,说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钱的时候意思表示非常清楚,明确说了是自愿赠与,也排除了结婚的附加条件。

钱已经转到罗某账户里了,赠与合同早就生效了,哪有说撤就撤的道理。

陶某不服,又提起上诉,说就算是赠与,也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才给的,现在两人分手了,关系不存在了,赠与的基础也就没了,应该可以撤销。

二审法院直接点破了他的误区,说恋爱关系终止本来就是感情里的正常变化,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理由。

陶某说罗某欺诈,又拿不出证据,所有的转账备注都是他自愿写的,没有任何人胁迫他,这种情况下要求撤销赠与,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还是维持了原判,陶某一分钱都没要回来。

其实很多人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认知有误区。

现在不少人觉得,只要是恋爱时花的大钱,最后没结婚就都能要回来,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法律确实支持返还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但前提是双方默认这笔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比如彩礼、明确为了结婚买的房和车这类。

可要是像陶某这样,转钱的时候特意说明是自愿给的,不要求结婚,那等于直接把赠与的附加条件给去掉了,这种时候再想反悔,法律肯定不会支持。

还有人觉得,陶某写那些备注只是恋爱时的情话,不能当真,这更是对法律的误解。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钱转给对方之前,你可以反悔不给;

钱款一旦到对方账户,财产转移完成,就不能随便撤销赠与,分手不属于法定撤销理由。

陶某主动在转账备注写明自愿赠与、不附加结婚条件,11万余元早已转入女友账户,财产交付完毕,赠与生效。

他既没有公证赠与,也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仅因分手就起诉要钱,不符合法条规定。

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这笔钱款不予返还。

民事行为,最看重的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在转钱的时候白纸黑字写了是自愿赠与,没有附加条件,那法律就会默认这是你当时的真实想法,不能事后感情变了就说之前的话不算数。

如果按恋爱时的话不作数来判,那经济往来的稳定性就完全没了,今天说送的东西,明天分手就往回要,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其实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金钱往来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真实意图。

如果觉得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或者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就别不好意思说清楚,要么写个借条,要么转账的时候备注清楚用途,别为了面子写什么自愿赠与,到最后分手了又反悔。

当然,也不是说恋爱期间的赠与都不能要回来,要是真的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欺诈、胁迫你转的钱,或者对方有严重侵害你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撤销。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