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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跟女子求婚,可这男的自私的很,又舍不得花钱,求婚的黄金戒指都是假的,不

四川,男子跟女子求婚,可这男的自私的很,又舍不得花钱,求婚的黄金戒指都是假的,不仅如此,购买的“三样金”全都是假货。可见男子的感情,也见不得真心,跟妻子结婚之后感情也不好,到头来二人也走到离婚的地步。离婚前夕妻子发现黄金是假的,让丈夫写下了2.5万元的欠条。离婚后,妻子感觉还是很受伤,又上诉准备索要精神损失费。

(民生大小事,8月6日报道。)

男子陈某跟女子何某初为恋人,后来登记结婚。

结婚的时候,陈某去购买了三样金,准备给到妻子作为结婚的彩礼。

要说购买的品种,也是样样俱全,手镯、吊坠、耳环等,看起来金光闪闪。

在把黄金交到妻子手里的时候,陈某还提供了门店开出来的发票,金额合计 24197.48 元。

一开始的时候,妻子何某也是被丈夫给蒙骗了,要知道,这些黄金首饰,全都不是足金,都是假的。

后来何某发现这些黄金的质量、重量、手感戴着都有问题,就准备拿去做一下鉴定。

鉴定之后发现,确实都是假金,属于金包银的假货。

因为三金给的是假金,夫妻俩之间的感情因此生了嫌隙。

妻子认为,要是结不起婚,大可不必不结,没必要搞这些虚情假意的玩意。为啥还要欺骗自己,就是真金?

当时丈夫陈某也表示,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好的,有钱了,自然就会给你补上的。

何某不相信,对于丈夫的言行举止,她现在怎么都感觉不够真诚,要求丈夫写下一份欠条。

之后在妻子的见证下,陈某写下了一份欠条:因为购买了假金,欠妻子2.5万元,以后有钱了一定要归还。

一开始就不够真心,二人的婚姻可以走多久呢?

陈某跟何某婚后还不到两年,两个人的感情果然就走到了尽头,俩人开始闹离婚了。

离婚的时候,想起之前签订的三金欠条,何某又再次补充:要求丈夫陈某必须要在某天之前,把钱还清,不可以逾期。如果逾期了,那就要支付违约金。

何某就先跟陈某把婚给离掉了,之后拿着假首饰、发票、欠条,将陈某给告了。

何某表示:男方这样做,对自己来说就是羞辱,使用假金来冒充真金,不仅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这件事也让自己感到侮辱,精神更加是遭受了损害。

对此,何某不仅要求偿还2.5万,还要支付违约金,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以及其他的法律维权费7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

男方则抗辩:一开始没说结婚用的金,就一定要是纯金啊。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办案者指出,陈某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购礼物,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刻意隐瞒实情,购买的是假金,这个行为确实不妥。

而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何某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这一项驳回。

最后判定,根据协议约定,陈某需要向何某支付2.5万元钱款,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承担本案的法律维权费7000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夫妻之间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协约等,均可以构成有效要件。

本案中的男子在结婚的时候,承诺会给付三金,但是购买的却是假的黄金,不值钱,还要跟妻子说就是真金。

后来被妻子发生之后,因为交付了首饰就属于女方所有,针对男方故意购买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

男子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真实有效,不可以存在期满,之后需要还给妻子真金或者返还真金对价。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之间针对彼此的财产可以约定条款,真实有效。

夫妻之间因为之前存在财产交付的欺诈行为,女方发现之后,实际并没有得到价值2.5万元的黄金,因此,男方自愿人错,自愿签订了协议,愿意返还。

只要双方达成了过错补偿协议,男方自愿承担2.5万元的给附义务,那后期就必须要履行自己的返还指责。

需要区分的是,二人签下的欠条,并非是民间借款的借条,而是过错赔偿的书面确认,也具备法律的效力。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当时签订的时候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没有重大误解,男方不仅需要如数返还,还需要偿还因此产生的违约金或者利息。

信源:民生大小事